河南省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等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份,家住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东村的朱某等九位村民跟随同乡谷某等三人到广州打工,打工结束两年多了,但工资一直未发放,朱某等九人多次找谷某等索要工资,三人均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2017年7月13日,朱某一行九人来到河南省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农民工“绿色通道”,当即受理并指派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文办理此案。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朱某等九位受援人。通过与受援人的交谈和沟通,承办人梳理了案情,首先明确了本案的被告有六个,即谷某三人、赵某、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赵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了朱某某、倪某、谷某三人,该三人合伙承包了涉案工程。 承办律师接手该案后,为受援人书写好诉状并于2017年8月4日在民权县法院立案。立案后,被告赵某提出管辖异议,争夺管辖权,官司打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直至到2018年3月21日,民权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朱某某等三人辩称,欠九名原告工资的数额均属实,但认为该工资应由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来支付。被告赵某辩称,九名原告未在涉案工地做工,赵某和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认识九名原告,双方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朱某某等三人欠九名原告工资,应由上述三人支付。赵某代表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职务行为,即使存在欠工程款行为,也应当由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本案系劳动报酬纠纷,其与九名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与公司无关。被告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九名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支付工资款499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办律师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了有理有据的辩论,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被告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被告朱某某等三人不具备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与被告朱某某三人,依照上述规定,应当承担清偿九名原告被拖欠工资的责任。劳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目前仍有7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告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九名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经审理,民权县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谷某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某等九人工资共计499000元。二、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自动支付了受援人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从2015年11月被拖欠工资,到受援人2017年7月申请法律援助,跨度就有两年。自2017年8月4日法院立案受理,到2018年5月10日判决,历时长达近3年。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畏艰难,敢于亮剑,抓住霍邱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朱某某等三人,要求其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以总承包企业某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有未支付的工程款为由,要求其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九名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终使本案在曲折中胜诉,让讨薪的农民工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给予的温暖,感受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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