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21年6月23日,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2021年7月12日,赵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赵某入矫以后,在思想上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对于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不积极参加,多次迟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因此对其进行过口头批评。2021年7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赵某7月23日上午9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再次强调不许迟到或旷课,否则给予扣分或者训诫处罚。尽管如此,在7月23日的集中教育学习课上,赵某仍然无故迟到26分钟。 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经研究后决定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赵某训诫处罚一次。7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并附上谈话笔录、谈话照片、集中教育学习签到表等材料上报给斗门区司法局审核。经审核,斗门区司法局同意给予赵某训诫处罚一次,并于8月3日出具了《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决定书》。 8月4日,赵某到司法所接受处理。工作人员首先向赵某出示了相关法律条文、谈话笔录以及赵某入矫当初签订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随后,工作人员向赵某宣读了斗门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决定书》。处理文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和延伸管教警察对赵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告诫其要深刻吸取教训,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无视纪律,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赵某在集中教育学习课上宣读对自己的《训诫决定书》,为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 对赵某进行训诫处罚后,为防止其再次违规,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是将思想汇报由每月两次调整为每周一次;二是将个别教育由每月两次调整为每月三次;三是加强定位巡查;四是在法制教育中,除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外,增加《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学习等等。 受到训诫处罚后,赵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身份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能严格服从监管,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日在微信小程序上准时报到,按时电话报告和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没有再出现过违规情形,最终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随意迟到,经教育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时、依法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赵某训诫处罚。对赵某的训诫处罚,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警醒了其他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日常监管中,社区矫正对象通过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能增强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能增强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从而可以减少重新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以后,司法所首先应向其强调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只有端正了态度和思想,才能更好地接受矫正管理,实现顺利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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