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清镇市,居住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2015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5年4月22日,周某到贵安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时不积极。2016年7月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制培训课时,周某未按时参加培训,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单独对周某进行了训诫谈话,要求其必须要遵守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的相关规定。但2016年8月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制培训课时,周某又未按时参加。 2、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周某于7月、8月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所及时固定证据,收集整理了集中学习签到册、学习现场照片、个别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9月9日,贵安新区司法局周某居住地司法所向贵安新区司法局提请建议给予周某一次警告处分,并将警告建议书提交贵安新区司法局。贵安新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报请贵安新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9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向周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在今后矫正期间继续违反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如果自己在社区服刑过程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警告后,周某有了明显的转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端正了,能做到按时进行书面汇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等。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活动、社区服务等,警示教育获得了预期的成效。
【小结】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在本案例中,司法所既用耐心、细心、真心去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更严格规范执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必须的处罚措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通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并配合监管教育,取得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