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请求赡养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吴某及夏某来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现年71岁,育有一女一子,都已成家立业。2015年,吴某老伴因病去世。2017年4月,吴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夏某,希望与其结婚,相伴终老。不料,吴某子女对老人的感情表示反对,不支持父亲再婚,更不同意夏某进门。2017年4月后,吴某与夏某再婚后一直居住在夏某母亲家中,共同照顾夏某母亲,直至2019年2月夏母病逝。吴某与夏某被夏某亲友要求搬离母亲房屋,于是二人外出租房,均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被房东拒绝。吴某二人面临无房居住的窘境。 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早在2014年6月14日,吴某就将其名下坐落在泉山区永安街的某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儿子夫妇名下,儿子一方并没有支付一分对价款,当时儿子亲口答应一定会服侍父亲终老。谁知过户后,儿子就将此房出租给他人。现在吴某想要回先前房屋居住,要求儿子兑现赡养承诺,给予提供住所。吴某多次找儿子协商,但儿子连父亲吴某的电话也不接听。 两位老人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只能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吴某申请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法援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吴某进行了详细地问案谈话,并至吴某所在的永安街社区居委会核实案情及子女情况。经了解,吴某儿子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女儿则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儿女均不在徐州当地居住;原属老人名下的房产 ,处于出租状态。随后,承办律师又与吴某一同前往徐州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涉案房产过户变动等档案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1998年7月2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房改优惠)一份,查明涉案房产最初的所有人为受援人吴某。(二)2014年6月14日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吴某将该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儿子名下。吴某与夏某均系企业退休职工,有退休养老金,生活上能够自给自足,唯一困难就是没有房屋居住。由于该案系家事纠纷,承办律师启动法律程序前,预先和吴某的两名子女做了电话沟通,规劝两位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然而,两位子女均以父亲再婚为由,不愿面对父亲。为维护吴某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为其拟写了诉状,将该案尽快诉至法院。同时,承办律师将该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检索出来,并对法条逐一解析,以书信方式向被告子女一方进行法律释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父母再婚权利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本案中,吴某和夏某两位老人均享有再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子女或他人的干涉。 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将法律规定与其父亲权利结合起来解析给两被告听。首先,吴某系丧偶老人,另寻配偶重建家庭是老人应有的权利,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影响,可以彼此照应,排解孤独寂寞。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并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互相推诿,不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从该规定来看,二被告的行为显然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故二被告干涉父亲再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其次,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也不得附加条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有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均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最后,百善孝为先,子女应当充分尊重父母意愿,履行孝道。为人子女有义务妥善安排父母的晚年生活起居,有住房的应提供和保障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若其无房可提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则应当将合理的租房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2019年5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家事调解,吴某之子答应与租客解除租赁合同,同意父亲及其继母一起入住老宅;如若5月底未能入住,由其子出资重新租赁房屋供二老居住生活。吴某老有所居的晚年生活,通过诉讼终于得到了解决,家庭成员间矛盾得以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丧偶老人重组家庭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虽小,却真实反映了民生百态,很多子女还受着固有的传统观念支配,对父母再婚行为不能接受。 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意再把晚年感情生活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是逐渐希望依靠老伴得到精神慰藉。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尽可能让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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