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系多年认识的朋友,且均为商界人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出借共计9400万元,原、被告分别在三份《借据》上签名确认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及以上借款约定内容等。此后,被告仅付还部分利息,对付还其余本息均多次予以推搪,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庭审过程中,赖某向法庭出示了《协议书》,其中甲方为李某,乙方为陈某,丙方为赖某。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资金运转情况订立该协议。甲乙双方是合作关系,乙方将自有或筹集的资金转账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丙方),用于甲方对外借款及投资业务,甲方按照事前与乙方的约定与其进行利润分成。协议约定,丙方向乙方所出具的借条,所有债务都由甲方承担,与丙方没有关系,乙方不得因此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中由丙方提出的证据《协议书》的真伪直接关系到9400万借款的去向。陈某向法庭申请鉴定《协议书》中本人签名的真伪,经鉴定,该签名不是直接书写形成,而是采用喷墨打印形成。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一、笔迹检验案件中,检材原件非常重要,须要求委托方提交检材原件,并对原件进行鉴定;二、作为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格案子技术规范来操作,首先就是要对文件的形成方式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本鉴定借助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麦克奥迪SMZ-168TL显微镜和莱卡M205A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分析说明】
1.宏观检验:自然光下观察,检材落款处的“陈某”签名为黑色字迹;检材正文部分印刷字迹、检材正面的“李某”签名、“赖某”签名及检材背面的“卢某”签名、“赖某”字迹均为黑色;检材整体布局正常,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检验。 2.显微检验:高倍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材落款处的“陈某”签名笔画边缘有黄色、蓝色、品红色墨点,部分笔画周围可见喷溅的墨点散落,签名处未观察到书写压痕(见附图1);检材正面的“李某”签名、“赖某”签名及正文部分印刷字迹笔画边缘均有黄色、蓝色、品红色墨点,部分笔画周围可见喷溅的墨点散落,且“李某”签名和“赖某”签名处均未观察到书写压痕(见附图2);检材背面的“卢某”签名和“赖某”字迹均有黑色色料附着洇散,且伴有书写压痕(见附图3)。 3.对样本的检验:供比对的样本1-15为自然样本,样本16为案后实验样本,样本字迹均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特征反映较为明显,可供比对;经比对,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4.比对检验:从显微特征来看,检材落款“陈某”签名的显微特征与检材正面的“李某”签名、“赖某”签名及正文印刷字迹显微特征一致,笔画边缘均有彩色墨点散落,且无书写压痕;检材落款“陈某”签名的显微特征与检材背面手写字迹显微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鉴定意见】
检材落款处的“陈某”签名不是直接书写形成,而是彩色喷墨打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