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琼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原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1年1月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11月20日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6年3月17日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此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共24个月,获得表扬5个。剩余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2日止,实际执行共八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8日,海南省三江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目前已被执行八年四个月。自服刑以来,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能积极反思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罪犯周某某假释《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周某某假释后生活有固定经济来源,有固定居所,社区环境适合开展矫治,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意接收并监管。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周某某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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