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非正常死亡的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左某、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左小某,左某于1999年×月××日因酒精中毒死亡,二人共有壹套楼房。2011年9月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也未带子女共同生活。左小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左某、张某共有的壹套楼房遗产。 该案本应是一件简单的继承权公证,但左小某陈述有关事实后,引起了承办公证员的重视。其陈述的事实如下: 1、被继承人张某于2013年×月××日晚上在家中被其再婚配偶陈某杀害,随后,陈某自杀身亡; 2、被继承人左某的父亲左某A健在,母亲张某某于2014年9月因病死亡,其父母系原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左某甲、左某和左某乙; 3、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张某A、母亲刘某分别于2016年4月、2018年2月因病死亡,其父母系原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有4个子女,分别是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 承办公证员认为,本案是一起少见的被继承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例,案件比较特殊。一般来说,法定继承公证,公证人员应当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人数和遗产范围,以及所适用法律条款。但本案关键之处,不仅有转继承情况,更重要的是被继承人张某被其再婚配偶陈某故意杀害,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公证员对所有继承人进行了详细询问,为查证相关情况,还深入到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对被继承人张某、陈某的死亡原因、经过及相关事实认定进行实地了解、核实,并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出具了侦查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公证人员的调查、核实,陈某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张某的事实,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丧失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权利。 在进行认真核实调查的基础上,公证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和核实情况,为继承人左小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张二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左小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街付×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左某、张某女儿; 左某A,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左某父亲; 左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县×镇×7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左某姐姐; 左某乙,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左某妹妹; 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县×镇×,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张某哥哥; 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张某哥哥; 张某丙,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县×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张某哥哥。 被继承人:左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市×区×号楼×单元×号; 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市×区×号楼×单元×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左小某、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继承被继承人左某、张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三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干部履历表、张家口市成本价售房作价凭证、火化证、张家口市公安局某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张某公(刑)鉴通字(2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遗产继承人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于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某分局对被继承人张某的死因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核实; 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 本公证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被继承人左某、张某设立公证遗嘱的相关信息,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左某于一九九九年××月××日因酒精中毒在张家口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于二O一三年×月×日非正常死亡; 三、经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中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左某、张某设立公证遗嘱的相关信息。 四、继承人左小某、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左某、张某二人生前的共同财产:坐落在张家口市某区某街副×号×1号楼×单元××号的私产住宅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2.25平方米。 五、据被继承人左某、张某的继承人左小某、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左小某、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称: (一) 被继承人左某与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左小某; (二)被继承人左某去世后,张某与陈某于二O一一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时张某、陈某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无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情况。 七、被继承人左某的所有继承人有:原配张某、女儿左小某及其父母左某A、张某某; 其中被继承人的父亲左某A健在,母亲张某某于二O一四年后于其死亡,左某A、张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左某甲、次女左某乙、儿子左某。 八、被继承人张某的所有继承人有:配偶陈某(再婚)、女儿左小某及其父母张某A、刘某; (一)被继承人张某的再婚配偶陈某于二O一三年×月××日杀害张某后于二O一三年×月×日非正常死亡(自杀); (二)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张某A、刘某分别于二O一六年4月30日、二O一八年2月17日后于其死亡;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张某A、刘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三子某丙、女儿张某。 九、现被继承人左某的继承人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各自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各自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左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左某、张某各占上述房产50%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左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张某、女儿左小某及其父母左某A、张某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左某的母亲张某某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张某某应继承的遗产权利转给她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左某A、长女左某甲、次女左某乙共同继承; 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再婚配偶陈某、女儿左小某及其父母张某A、刘某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继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再婚配偶陈某丧失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张某A、刘某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张某A、刘某应继承的遗产权利转给他们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三子张某丙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左某的继承人左某A、左某甲、左某乙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各自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表示自愿放弃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综上,被继承人左某、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左小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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