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均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7年5月5日,因犯使用虚假身份证罪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2017年5月21日,徐某某到无为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教育。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徐某某接受入矫后,表面上能做到每周电话汇报、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其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清,尤其是不能自由外出,在上海的生意只能靠其妻子独自经营,心理更是难以接受。司法所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对徐某某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严重后果,督促其认罪遵守监管制度,并与其父母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协助司法所加强管理。 2018年1月9日,徐某某未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擅自驾车外出至合肥市某物流公司送货,被无为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电话点验中发现,后经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同意,给予徐某某警告一次。对徐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教育,并为其佩戴了电子腕带,本以为徐某某接受矫正的态度会有所转变,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 2018年4月2日晚,徐某某抱着“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外出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再次擅自外出至浙江省宁波市。徐某某越界外出后,电子定位监控系统第一时间向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推送了报警信息,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及时与徐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说明情况。4月3日上午8时左右,徐某某到司法所报告,承认了自己私自外出的事实。徐某某扰乱了正常的矫正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4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处罚审批表》,提请无为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治安管理处罚。4月5日上午,无为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作出提请治安处罚决定,向无为县公安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抄送无为县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收到无为县司法局提请后,无为县公安局及时传唤徐某某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徐某某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4月6日,无为县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某作出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治安处罚决定。2018年4月7日上午,无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徐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徐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文书送达后,无为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一同将徐某某送至无为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徐某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 ,思想触动很大,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积极认错、态度诚恳,完全接受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接受矫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徐某某擅自外出后,县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县司法局先后将对徐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情况、决定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4月12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警示教育,通报了徐某某违反监管制度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对于监管难度较大、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等,这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他们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矫正的意识,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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