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许某与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灵宝市某乡村民许某与某镇村民闫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许某家准备彩礼38000元,首饰费用16000元。11月,许某发现闫某某与前男友李某还有联系,遂猜测闫某某是与李某赌气以及不堪父母的压力才选择订婚,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闫某某此后不再与许某联系。许某及其家人十分愤怒,当即找到闫某某一家讨要说法,但闫某某态度冷淡不予表态,其父母也无力劝说,许某遂提出退婚,并要求闫某某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置办酒席、恋爱期间购置的礼物以及替闫某某偿还的借款9000元等各项支出费用。闫某某及其父母表示,彩礼没有退还的道理,且是许某提出的退婚,闫某某名誉会受损,这笔钱就作为补偿,不会返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休。2022年1月,许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征求闫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详细询问并记录了纠纷经过和许某的诉求,并就许某所述纠纷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经过走访,调解员查明,许某和闫某某已举办订婚仪式,但尚未进行婚姻登记。许某给付闫某某彩礼38000元及首饰16000元,在恋爱期间替闫某某偿还了9000元网贷。2021年底,许某发现闫某某与其前男友李某仍保持联系,且两人聊天内容暧昧,在之后相处过程中,许某与闫某某经常为此事发生争执,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进一步核实事情经过后,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来到闫某某家,通过交谈了解他们的想法。闫某某及其父母指出,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不能要求退还,而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可以按照约定返还。此外,许某与闫某某已经订婚,婚约正式缔结,彩礼就是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故认为许某无权要求闫某某返还彩礼。至于闫某某9000元的借款,其父亲愿意代为偿还。 通过此番沟通,调解员精准捕捉到本案的切入点在于闫某某对彩礼返存在错误理解,帮助其正确认识有关法律规定是本案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向闫某某严肃指出,将彩礼视为定金的观点是错误的,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自己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果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通常存在于合同关系之中,调整的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婚姻制度需要的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某一方认为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合同关系的违约,也不是违法,因此不能用定金的概念去理解彩礼。随后,调解员详细解释了我国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指出,许某和闫某某属于第一款列明的情形,两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哪方当事人提出退婚,彩礼都应当返还,闫某某认为许某毁约不能要回彩礼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调解员从情理出发,耐心劝说闫某某应尽快解决双方的纠纷,以免耽误其寻找新的幸福。经过一番劝说,闫某某表示愿意归还彩礼、首饰费用和借款。 随后,调解员趁热打铁将闫某某的态度告知了许某,继而做起许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告诉许某,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的礼物本质上属于赠与,闫某某可不返还;置办酒席的花费,不属于彩礼范围,且事先未约定由女方承担或部分承担,闫某某亦可不予返还,双方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毕竟共同相处了一段美好时光,调解员建议许某念在此前感情的份上,不再追要置办酒席和购买礼物的费用。最终,许某同意让闫某某一个月内返还彩礼38000元、代还借款9000元及归还购买的全部首饰,不再索要其他费用。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给双方做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知识,最终闫某某同意退还彩礼,许某同意不再索要置办酒席和购买礼物的费用,双方婚约解除。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婚约; 2.闫某某于30日内返还许某彩礼38000元和代为偿还的借款9000元,并将购买的金银首饰悉数归还; 3.婚约解除后,许某无权干涉闫某某与他人的婚姻恋爱自由。 经后期回访,当事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的问题上存在错误理解,调解员精准把握解决纠纷的关键,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规定,纠正了当事人错把彩礼当作定金的认识。调解员思路清晰,有理有据,令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其考虑问题,善于运用人民调解的优势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理情的统一,促使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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