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某(女)与卢某某于2006年4月1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卢某某系入赘杨某某家,两人于2007、2008年生育一子一女。 婚后卢某某一直对家庭、对孩子没有责任心。杨某某与两个孩子的生活全靠娘家父母挣钱维持。2019年11月6日,卢某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杨某某向卢某某提出协议离婚无果,只得选择诉讼离婚。因杨某某为聋哑人,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向宁夏吴忠市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宁夏盐州律师事务所的曹永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约见杨某某了解案情,并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和案件证据材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杨某某与卢某某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二是子女抚养权和费用问题。 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某某在明知原告系残疾人、无收入来源,也无法独自生活以及照料子女的情况下,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长期将抚养责任完全交给原告娘家。被告自2019年12月离家之后,原告家人多次协商,仍一直离家不归的行为,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二、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且被告父母双亡,无固定住所,婚后一直与原告及家人共同生活。原告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有固定的住所,孩子自出生后就一直由姥姥照抚、教育,生活、学习环境稳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们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对妻子儿女未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其对家庭同样未尽到责任。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客观事实,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在子女抚养方面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的儿子杨某、女儿卢某均由原告杨某某抚养,从2021年3月份起,被告卢某某每月底前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700元,每月共14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三、被告卢某某有节假日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杨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残疾人的离婚纠纷案件,关系到妇女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案系杨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官在提出“原告及两个孩子无人照顾的情况下该如何生存”问题时,被告始终没有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法。在被询问是否愿意回去继续生活时,被告又明确表示不回去。承办法官没有按照常规思路,即根据“原告是第一次起诉,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就判决不准离婚。同样也没有因为原被告之间有两个孩子,双方都争夺抚养权,就将两个孩子判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而是从最大限度保护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的判决结果,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贫弱群体的保护。残疾人群体因身体原因,有的甚至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就需要有极大的耐心来为他们提供服务。本案承办律师充分尊重残疾人本人意愿,通过耐心周到的服务,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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