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 对郭某盗窃罪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系25团职工。2016年12月,郭某在库尔勒市打工期间,经常在车站、市场等地实施盗窃,后被抓捕归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郭某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对郭某提交的案件材料等进行审查,该案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相关规定。郭某及其妻子、儿子均是25团职工,三人人均收入高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郭某不符合上述任何情形之一,且办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系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不属于二师的范围。 二、依据《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兵司通〔2015〕1号)“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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