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4月26日某某新区某某镇龙山村某某茶场村民罗家洪被人砍死在自家门口;当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特委托我中心对罗某某尸体进行检验,明确死亡原因。
【鉴定过程】
检验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及本中心《法医病理专业作业指导书》进行尸体检验与组织处理。 检验内容及结果: (一)尸表检验 1.衣着检验 上身外着藏蓝色及灰色长袖外套,扣子未扣呈敞开状,两前襟内侧见片状血迹;内穿灰白色短袖T恤,T恤胸前部及背部见大片状血染,右下衣袋内见塑料打火机2个,钥匙2把;下身外着灰白色长裤,双侧裤腿见大片状血染,左侧裤袋内见203元人民币;内穿蓝色内裤,粪便污染;双脚穿蓝色休闲鞋一双,鞋周片状血迹。 2.尸表检验 全身一般情况:尸长16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淡红色,位于腰背部及四肢后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存在,较强。 头面:头颅五官无畸形,黑色短发,顶部发长8.0cm,颜面部在两眼部、两侧鼻孔、口唇周围见少量血痂附着;双眼睑球结膜苍白,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圆形散大,直径5mm;鼻外形正常,鼻孔周围见少许血痂附着,未见损伤,双侧鼻腔通畅;双侧耳廓外形正常,双外耳道未见流血、流液;口唇苍白,唇粘膜完整,未见损伤出血;牙齿排列整齐,无松动、脱落;舌无损伤,舌尖位于齿线内。 死者罗XX头部共有创口10个(分析应为10次砍击形成),创口在头部分布较广泛,分别位于右颞顶部、左顶部、顶枕部和枕部。创口形态以前后纵行为主,少数呈斜行。其中有6个创口创道深达颅骨,并在颅骨上形成砍创,有2处(均在右颞顶部)深达颅内。第1创位于右侧颞顶部交界处,长8.0cm,呈纵行,两创角呈撕裂状,创周未见表皮剥脱,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壁间未见组织间桥,创道深达颅内,并在硬脑膜上形成2cm破口,该处脑组织见裂伤;第2创位于第1创后创角处,呈纵行,长8.5cm,两创角锐利,创周未见表皮剥脱,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壁间未见组织间桥,创道深达颅内;第3创位于第1、2创内侧,长6.0cm,创口性状同前两处,创道深达颅骨,并在颅骨外板上形成砍痕,骨外板向外侧翻起;第4创与第1、2创呈斜行交叉,长10.0cm,呈斜行,创口性状同前,创道深达肌层;第5创位于左顶部,长8cm,呈纵行,创道深达骨质,并在颅骨外板上形成砍痕,砍击方向稍外倾斜,创口性状同前;第6创位于左顶部,与第5创交叉,长6.5cm,创口性状同前,创道深达颅骨,并在外板上形成砍痕,砍击方向接近垂直;第7创位于第5、6创前方,呈斜行,砍击方向从左前向右后,长3.5cm,创道深达颅骨,创口性状同前;第8创位于左顶枕部,在第5创后创角内侧,长6.5cm,呈斜行,创道深达颅骨,砍击方向从左后向右前,创口性状同前;第9创位于右顶枕部,在第2创后下方,长4.5cm,由上向下呈纵行,并形成皮瓣,皮瓣向右侧方向翻起,创道深达帽状腱膜;第10创位于右枕部下方,长5.5cm,呈斜行,创道深达颅骨,并在颅骨外板上形成砍创,骨板砍创翻起方向从左下向右上,下创缘边缘见少量表皮剥脱。 颈项部:颈、项部皮肤完好,未见损伤出血。 胸、腹部:胸廓左右对称,无皮下出血,未触及胸骨、肋骨骨折;腹部平坦,未见损伤出血。 背臀部:皮肤完整,未见损伤,脊柱未触及骨折。 四肢:双手甲床苍白,左腕部桡侧见2.0cm×1.0cm擦挫伤并表皮剥脱,轻度皮革样变,右中指掌指关节背侧见0.5cm×0.5cm皮瓣;左膝关节髌骨下1.0cm处见1.0cm×1.0cm类圆形擦挫伤并表皮剥脱,右小腿中段外侧见2.0cm×1.5cm擦伤;四肢长骨未扪及骨折。 会阴及其他:阴囊及外生殖器未见损伤出血,阴囊局部皮革样变;肛周粪染。 (二)解剖检验 头部:切开头皮后,见右侧颞顶部颅骨内外板均被砍穿,并在硬脑膜上形成砍击破口,在脑组织上形成深达1.0cm裂创。右颞部、左顶部、左顶枕部、右枕部见六处颅骨外板砍创形成。 颈部:颈部皮肤及皮下肌肉未见损伤、出血;双侧扁桃体无肿大;喉黏膜完整,喉头无水肿;食管管腔通畅,食管黏膜光滑完整;气管管腔通畅,未见异物,气管黏膜轻度充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 胸部:胸壁皮下软组织未见损伤、出血,胸骨、锁骨及双侧肋骨无骨折;双侧胸腔无积血、积液。 腹盆部:大网膜黄色,远端游离;腹、盆腔内无积血、积液,各脏器位置正常,未见损伤;胃及各肠段浆膜面完整、光滑。 (三)主要脏器检查 1.脑:右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轻度肿胀,脑回轻度增宽、脑沟轻度变浅;切面灰、白质分界清,未见出血、血肿及占位性病变;小脑及脑干未见损伤、出血。 2.甲状腺:双侧甲状腺大小、形态、位置未见明显异常,未扪及结节。 3.肺脏:双肺表面光滑完整,未见损伤;表面及肺叶间见大量炭末沉积;双肺切面见大量泡沫状液体溢出,水肿明显,未见脓肿及空洞等。 4.心脏:心包膜光滑、完整,心包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大小、外形正常,重280g,心外膜光滑,心肌未见损伤,各心腔未见明显狭窄、扩张;左右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正常,冠状动脉管腔通畅,未见粥样斑块形成;主动脉根部见少许黄色粥样斑块。 5.胃:胃内见30ml褐色液体;胃黏膜完整,未见溃疡、穿孔。 6.肠:各肠段浆膜面光滑、完整,未见明显损伤、出血、梗阻、坏死等,各肠段内容物性状正常。 7.肝脏:大小、外形正常,包膜光滑、完整,边缘锐利,切面未见损伤、坏死及占位性改变。胆囊充盈,胆管通畅,胆囊内未见结石。 8.脾脏:大小、外形正常,包膜光滑、完整,切面瘀血。 9.胰腺:包膜完整,未见出血、坏死。 10.肾:双肾大小、外形未见异常,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分界清楚,肾盂粘膜光滑。肾上腺大小、外形正常,表面及切面未见损伤、出血。 膀胱:空虚,未见结石等病变。 (四)组织病理学检查 尸检提取部分脑、心、肺、肝、肾、脾、胰腺等制成石蜡切片,HE染色,显微镜观察。 1.脑:神经元及胶质细胞大小、形态、数量及分布未见异常,大部分神经元肿胀变性坏死,广泛多灶性大脑组织破坏消失并出血及血肿形成;间质血管重度扩张充血,组织重度水肿;蛛网膜下腔重度增宽,其内血管重度扩张充血及出血。符合大脑挫裂伤并出血及血肿形成,重度蛛网膜下腔出血。 2.肝小叶结构尙清楚,肝细胞中度水肿及重度脂肪变性;肝窦轻度扩张淤血,汇管区结构清楚,伴少量炎细胞浸润。符合中度肝细胞水肿,重度肝脂肪变性。 3.肾脏:肾小球及肾小管大小、形态、数量及分布未见异常,部分肾小管上皮细胞中度水肿,局部区域纤维组织结节状增生;肾间质血管中度扩张充血。 4.肺脏:部分肺泡壁毛细血管中度扩张充血及出血,肺泡腔内见少量水肿液、大量炎细胞及心衰细胞;肺间质血管中度扩张充血伴少量炎细胞浸润,组织轻度水肿,少量尘细胞沉积;支气管组织结构可见,部分粘膜上皮变性坏死脱落伴少量炎细胞浸润。符合中度肺淤血、水肿、出血。 5.心脏:左心室壁心肌纤维及右心室壁心肌纤维大小、形态未见异常,排列轻度紊乱,脂肪组织增生并长入右心室壁心肌纤维内;间质血管中度扩张充血,组织中度水肿;冠状动脉及主动脉未见特殊病变。符合轻度右心室脂肪浸润。 6.脾脏:红髓重度增宽,脾窦中度扩张淤血,白髓重度萎缩,脾小体结构清楚,部分中央小动脉管壁增厚玻璃样变性。 7.胰腺:胰腺组织结构破坏,仅见胰腺小叶及胰腺腺泡之组织轮廓,胰腺细胞形态结构模糊不清,未见炎细胞浸润。符合胰腺自溶性改变。 (五)主要病理诊断 1.大脑挫裂伤并出血及血肿形成,重度蛛网膜下腔出血; 2.肺淤血、水肿、出血; 3.肝脂肪变性。 (六)毒化检验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30号法医毒物鉴定报告示: 1.送检罗某某血液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六种有机磷类农药; 2.送检罗某某血液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 3.送检罗某某血液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地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五种安定类药物。
【分析说明】
1.尸检提取检材中未检出有机磷类农药、镇静安眠类药物、毒鼠强等药/毒物成分,可排除上述药/毒物中毒导致死亡。 2.尸检颈部未见勒痕、溢痕、掐痕等损伤表现。皮下及肌层未见损伤出血、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未见损伤,加上尸检未见窒息征象。故可排除机械性窒息致死。 3.尸体检验主要见头部有10处严重砍创,衣裤及现场有大量血迹和血泊,双眼睑球结膜苍白,口唇及双手甲床苍白,说明死者被砍伤头部后有大量失血,是造成其死亡的因素之一;另外,头部十处砍创创道有6处均深达颅骨,其中右侧颞顶部砍创深达颅内并在脑组织上形成深达1.0cm的裂创及广泛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说明头部砍创造成了严重的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4.上述头部10个创口共同特征为两创角除第一创呈撕裂状外,其他创口两创角均为锐角,创周除第10创外均未见表皮剥脱(第10创后下创缘有轻微表皮剥脱分析是因砍击工具倾斜角度较大形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壁间未见组织间桥,从骨质上形成的砍痕看,缝隙裂开较小,结合创口最长为10.0cm看,分析认为头部创口均为砍击形成的砍创;致伤工具应为刃口长度大于10cm,刃面较薄的金属砍器; 从砍击损伤的分布情况看,应是在受害者与加害者处在相互运动过程中形成,其中枕部创口砍击方向由下斜向上方,不排除受害者倒地或弯腰体位下形成可能。
【鉴定意见】
死者罗某某系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