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中国商务部及相关国内企业应诉加拿大对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20日,加拿大国内生产商PPG公司(PPG Canada Inc, of Toronto, Ontarion) 向前加拿大海关及税务总署(CCRA)申请,声称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加拿大出口,导致加拿大国内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加拿大的另一生产厂商LAMIVER公司(Lamiver Inc., of Montreal, Quebec)支持申请方PPG公司。两家公司代表加拿大汽车挡风玻璃产业向加拿大调查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1年12月28日,CCRA以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出口金额高达3000多万美元。中国4家主要的生产企业应诉,分别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港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信义汽车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为了审核本案最重要的焦点问题,即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否应当受到市场经济公平待遇问题,应中国政府邀请,2002年5月8日至17日,CCRA反倾销反补贴局局长率代表团对我国政府部门展开核查。核查团一行12人,其中8人在北京进行政府核查。核查涉及的中国政府部门包括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原国家计委等等。 2001年5月20日至30日,CCRA核查团一行另外4人又深入企业进行了核查,主要是对这些涉案企业是否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政企是否分开等问题进行全面现场调查。本案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商务部及东莞港湾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案调查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是继美国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之后,对我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的又一轮冲击。 本案发生在中国入世之后。在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如果根据WTO某一成员国内法能够证实中国某一特定产业或者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则可按照市场经济标准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如果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中国挡风玻璃行业而言,调查结果将大大有利。然而,此前北美国家一直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加之此前的美国汽车挡风玻璃案中,美国拒绝认定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条件,在本案中,加拿大也很有可能同样予以拒绝。这给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带来很高难度。 早先美国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裁决结果是中国企业被征收3.71%至124.50%的反倾销税。加拿大与北美同为北美国家,反倾销程序基本相同,而本案与美国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又涉及同样的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申请方,因此,本案想要取得应诉成功难度非常大,如果再次败诉,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将失去整个北美市场。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结合本案案情,提出如下应诉思路: (一)抓住申请方资格问题瓦解申请方阵营 首先,本案是由加拿大国内生产商PPG和LAMIVER两家公司提出申请的。而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之一也是PPG公司。作为加拿大最大的汽车挡风玻璃生产商,PPG公司在加拿大仅有一家主要竞争对手,利用这一情况,根据加拿大反垄断法的规定,律师向申请方发出暗示,即如果中国企业败诉,申请方也可能会因形成垄断地位而承担卷进反垄断诉讼的风险。这促使2002年5月底LAMIVER公司撤诉退出,使申请人阵营瓦解。 在后来CITT举行的听证会上,中国企业出示了大量的调查事实,批驳PPG借反倾销之名,控制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实。 (二)确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策略 尽管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首选的应诉策略一般还是在宏观上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其次再考虑争取分别税率。因为只有拿到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才能使用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数据与起诉企业抗辩。否则使用第三国证据,或者其他可以使用的所谓最佳信息,其实是用申请方单方证据打官司,结果必然对申请方有利。 考虑到汽车挡风玻璃行业是一个在九十年代中期才兴起的产业,私营化程度很高。另一方面,从原料上看,汽车挡风玻璃的生产以浮化玻璃为主要原料。而在中国生产企业中,浮化玻璃主要来自于外国进口,来自于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有来自于国内的,也一般来源于外资企业。原材料的这种自主采购不受政府控制的状况可以用来证明我国国内的汽车挡风玻璃生产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它们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因此,在接手代理应诉工作后,我们将应诉策略定位在力争市场经济地位上。 调查中,律师提供了大量翔实、可靠的数据和产业信息资料,一次次回答补充调查问卷,充分证明了中国政府对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的出口贸易没有任何控制,中国政府没有操纵或决定涉案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通过听取抗辩意见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最终,加拿大调查机关采用了应诉企业的自身价格和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大幅降低了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争取同盟军建立统一战线 律师建议应诉企业采纳的另一个应诉策略是,争取下游产业和加拿大国内消费者的支持。 美国、加拿大的国内市场,特别是它们的汽车修理厂对中国汽车挡风玻璃需求量较大,物美价廉的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在美国、加拿大市场很受欢迎,更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因此,中国律师同加拿大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争取下游产业和加拿大国内消费者的支持,以证明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是加拿大国内顾客利益之所在。 在本案进行的过程中,由于美国已经对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做出了不利裁决。为消除美国的反倾销裁决对企业在加拿大应诉的不利影响,律师在答卷中尽量回避和消除加拿大方面的顾虑,重点强调我国汽车挡风玻璃主要是满足国内汽车生产和装修行业的需求,没有出口的压力,也不存在贸易转移的可能。

【案件结果概述】

2002年7月31日,CCRA对倾销做出肯定性终裁。CCRA认为,中国政府对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的出口贸易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中国政府没有操纵或决定涉案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没有足够的理由确认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和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有区别,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 由于争取到市场经济待遇,能够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和销售数据计算是否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较之初裁大幅下降。其中: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9%;深圳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0%;信义汽车玻璃(深圳)有限公司:0%;东莞港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0%;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114.32%。 2002年8月30日,CITT就损害方面作出了否定性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并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至此,案件结束,对从中国进口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不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所有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或担保将予以返还。 加拿大政府在该案结束后,对“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条进行了修改,加重了申请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举证责任。

【案例评析】

中国汽车挡风玻璃行业成为首个依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赢得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产业。加拿大汽车挡风玻璃案是中国入世之后,欧美国家第一次在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标志性胜利。

【结语和建议】

加拿大对我国汽车挡风玻璃案的判决,一方面改变了欧美等国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和不公正的态度;另一方面,通过事实证明中国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给这些国家施加了强大压力,将督促它们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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