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助力解决劳资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年关将近,因某A有限公司(即乙方)出现经营困境,还陷入诉讼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由此引发了劳资矛盾。经政府出面调停,乙方与其关联企业某B有限公司(即甲方)、关联企业的债务人某C有限公司(即丙方)协商,拟由甲方将丙方应偿还的一笔债权款项用于乙方的员工工资发放。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确保该笔款项的专款专用向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为他们设计了一套“提存公证方案”,即由三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债务人丙方将债款提存于公证处,自债款交付至公证处之日,视为债务人丙方与债权人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公证处自收到款项后的XX日内,按照乙方提供的清单给员工发放工资。该协议还对出现违反该笔款项用途或其他不符合协议目的的情形作出了明确限制。随后,在确认《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丙方也已按约定将人民币XX万元整提存至公证处后,公证处根据三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为其办理了提存公证,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了员工工资,有效缓解了劳资矛盾。 年终岁末往往是劳资纠纷高发、多发的敏感时期,如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作为长期致力于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秩序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具有高度的社会公信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员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公平正义地引导社会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消除矛盾纠纷。本案中,公证机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辅助企业解决劳资矛盾,有助于保障企业款项的专款专用,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某B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乙方:某A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丙方:某C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各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丙方有一笔货款人民币XX万元整(¥XX)应支付给甲方,甲乙方为关联企业,为解决乙方工人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甲方拟将该笔款项用于乙方支付其公司员工(包括乙方公司应支付给外包公司的员工工资)XX年XX月份的工资,并要求丙方将该款项提存于本处,由公证处按乙方提供的员工工资清单发放。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协议书》。现根据协议的约定,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各方当事人向本处提供了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原件(见本公证书附件)。申请人向本处确认《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该协议书上各方的签章均属实。 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一、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人民币XX万元整(¥XX)提存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指定账户。该笔款项丙方交付至公证处提存之日,视为丙方已交付给甲方。甲丙方相应的债权债务抵销,甲方应按要求配合丙方作好财税台账手续。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XX年XX月份的工资(包括公司应支付给外包公司的员工工资)列清明细,并一次性将清单提供给公证处。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账户、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因信息错误导致公证处无法及时支付或支付错误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公证处在收到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的XX日内按乙方提供的清单发放给乙方的员工。四、甲方要求该笔款项仅用于乙方支付公司员工XX年XX月份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若发现乙方用于其他用途或有其他不符合协议目的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提存上述款项,或有权要求公证处终止款项的发放。若已发生损害或存在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则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五、提存款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成之后,本协议终止。 现丙方已按约定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X万元整(¥XX)提存到本处,该款项于当日到账本处账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C有限公司依据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X万元整(¥XX)提存于本处。 附:《协议书》原件一份(含附件,共X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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