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山继承、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山,女,民族汉,无业,1940年6月20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某街x号院x号楼x单元2楼东户。其与牛某勤于1988年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都有几个子女,被继承人牛某勤于2016年因病去世。 受援人王某山在丈夫牛某勤病故后,因抚恤金发放和居住的某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等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产生分歧,继而发生矛盾且难以协调解决。受援人王某山因年老有病,除生前照顾牛某勤外,其他行为能力无法正常行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牛某勤去世后拿着其工资卡、病历、死亡证明等经牛某勤单位和社保局领取了抚恤金,但未给付王某山,并且双方对王某山现居住的涉案房产的居住权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山及其亲子女多次找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反映,经社区、公安、继承人原在职单位多方几次处理调解无果,反而矛盾加剧,亲情不在,令人遗憾。 2016年8月,76岁高龄的王某山来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因此事项涉及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经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王某山的申请,并当场指派具有家事纠纷专长的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杜丙勋律师代理此案。 杜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第一时间联系王某山及其亲生儿子了解案情并记录。指导受援人在社区出具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即继承开始;证明受援人的居住情况,和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等。为了明确抚恤金数额,杜律师在第一时间持律所调查函到社保局调查抚恤金情况,因原告王某山未持有相关证明,社保局未出具证明,回所后杜律师及时撰写起诉书及有关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并开车与受援人一起到法院立案,鉴于本案为家事纠纷建议法院庭前调解,希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以维护家庭和睦,得到法院的认可。立案后杜律师又把受援人安全送到家中。杜律师在立案后,与律所主任及其他专家多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流,以及案情预演,全面系统地对继承法进行梳理,对可能涉及到的债权、物权的性质与遗产的关系进行分析。其后,法院指派善于调解的女性资深法官负责调解,而被告并不看重调解,几次来不齐,导致原告王某山对法院产生不信任的想法,杜律师以极为负责的态度向其解释,并积极与对方律师和法院沟通,多次到法院极力促使调解;其中对受援人的请求没有证据证明的,杜律师自费开车带领受援人到社区调取证据,从社区又到区政府有关部门,再到市有关部门多次调取证据,在多次无果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积极为维护受援人的利益奔波,不辞辛苦,任劳任怨。虽然案件逐渐清晰,但杜律师和法院的调解工作举步维艰,当事双方分歧较大,甚至调解中双方还发生激烈冲突和相互辱骂,杜律师不顾个人安危站立在双方之间,保护受援人王某山,防止其因年老激动发生摔伤、碰撞等不测,并及时对双方好言相劝,劝离双方,法庭也及时安排法警维持秩序,多次导致暂时休庭,该案前后经调解4次,开庭3次双方不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拒绝进一步协商,法院只能判决解决双方纠纷,以便定纷止争。 杜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情况和被告的答辩综合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赡养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一再增加诉求,以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是家事纠纷且经过多年,即使调取的部分证据也不足于支持原告的所有主张,特别是拆迁房子的拆迁款问题,还有部分诉求也无任何证据,并考虑到诉讼时效,很难保证效果,不利于双方的纠纷解决,在此情况下,杜律师和法院明确告知原告诉讼效果和待其持有证据后也可以另行起诉的权利,为给原告受援人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也为了进行法律宣传,杜律师拿着法条逐条逐句给受援人耐心细致的讲解、分析。对抚恤金、房产和赡养问题依据证据进行预测,防止当事人期望过高,以便解决双方的激烈矛盾冲突,缓和双方关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杜律师主动和法院进行沟通,明确了诉讼思路,制定了维权方案。鉴于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有关遗嘱不能处分,且受援人王某山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抚恤金应当多分;对于受援人现居住房产,本案遗嘱中因未给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原告保留必要的份额,本案中的房产有关遗嘱也应无效,因此,抚恤金和房产都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部分被告与原告形成抚养关系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的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及办后事费用问题,其中医药费也不是被告借贷所致,并非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无证据是被告所支出,而丧葬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发生的,不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可用遗产和抚恤金来偿还,并且对国家发放的丧葬费因受援人并未支出,为缓和双方矛盾,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杜律师与受援人经过沟通,原告受援人不再主张,最后对争议不大的抚恤金方面给予年老的受援人照顾,使双方都可以接受判决,以维护修复双方特定的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定纷止争。 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据政策和法律,杜律师经以上分析,向法院据理力争,排除对方不合法的证据,撰写代理词,提供法律依据及有关案例,并多次与对方律师沟通交流,多次与主审法官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探讨,以使双方明确固定诉讼预期,最终使庭审结果起到比较明显效果。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一、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街办事处家属院X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由原告王某山与被告牛某生、牛某军、牛某卫、牛某萍、牛某霞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山享有58.35%的份额,被告牛某生、牛某军、牛某卫、牛某萍、牛某霞各享有8.33%的份额;二、被告牛某生、牛某军、牛某卫、牛某萍、牛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某山一次性抚恤金20000元;三、被告牛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山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赡养费共计2200元,被告牛某霞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山赡养费200元/月;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援人得到大部分抚恤金和大部分的房产份额,并得到有人赡养,成功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双方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争执拉锯战,经过法院、律师的法律宣传,明确了法律的指引目标,消除了对法院的猜疑,双方当事人都不再以个人的情感为唯一的判断标准,都表示愿意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更能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家庭矛盾。受援人对于杜律师在长达一年的服务中,始终耐心服务,不急不躁、全力以赴、遵守援助纪律,表示非常满意,案结后专程对杜律师表示了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纠纷,涉及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双方没有血缘但有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且有强烈的感情道德冲突。在解决此类家庭纠纷过程中,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本案彰显了法律援助在老年人权益维护中的重要作用。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抚恤金,依据其性质,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对抚恤金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条件必须满足: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受援人76岁高龄,没有社会养老待遇,也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是其丈夫(被继承人)生前主要的供养人,依法应当多分。其次,对受援人现居住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二分之一部分,遗嘱没有给受援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该法解释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被继承人对该房屋的遗嘱因没有给受援人保留遗产份额而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效力。以上的两项问题的解决,使争议大大减小,也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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