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追索欠薪和经济补偿金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8日,彭某入职广东省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但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10月27日,彭某因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11月27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4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2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24日。据此,彭某向公司申请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但公司仅支付其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的部分工资,拒绝支付2018年3月至5月的工资。彭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该公司置之不理。 2018年8月6日,彭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8年8月6日指派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青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8月6日与受援人联系,通过受援人描述和提交的银行流水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了解和梳理案情。在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注意到受援人提及的《保安晋级考核制度》,该制度表明能够根据担任保安员期间的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受援人还据此提供了相关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为其同事以相同理由起诉公司的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表明了公司将上述制度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可以据此提出支付岗位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请求。 针对受援人提出的两项请求,承办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1.关于购买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受援人希望公司购买养老保险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可以书面要求公司购买养老保险,若公司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仍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受援人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关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彭某的工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考虑到彭某在工伤发生后未回岗上班,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清楚知道彭某的实际停工留薪期。为避免将来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承办律师建议在下一步发给用人单位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要载明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违法克扣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事实,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经催告后未补缴的事实,作为彭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受援人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于2018年8月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请求补缴自己入职以来至今含养老保险在内的一切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一个月后,该公司未有任何回应,受援人依法给公司寄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承办律师表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意愿。 承办律师再次梳理相关材料,全面收集证据,仔细计算受援人应该得到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星级工资、绩效工资等数额,于2018年9月26日指导并协助受援人前往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提出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克扣、拖欠部分工资3888.5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至5月被克扣、拖欠部分工资9672.4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896.5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15、2016、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929.45元;六、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的星级工资150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3685元;八、被申请人返还服装费425.2元,充值饭卡费用170元。 2018年10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供了受援人的工牌及保安员证、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银行流水单、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补缴社保和补发工资通知书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进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工伤发生时间及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未按标准缴纳社保费用等事实,并发表代理意见。承办律师提出,受援人自入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在受援人发生工伤并经依法认定工伤后,被申请人还违法克扣其工资。期间受援人多次找被受援人协商,对方置之不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被克扣工资,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双方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仲裁委确认了受援人入职时间、工资情况、发生工伤时间、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及等级、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在单位工作年限,并据此计算停工留薪工资、经济给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数额。其中对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24日的停工留薪工资和年休假工资进行重新计算后,确定分别为8944.4元和2154.5元。对于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仲裁委就受援人提供的保安晋级考核制度予以采信,晋级制度显示保安员的晋级需经项目负责人推荐和公司考核通过,但仲裁委认为受援人未就推荐和考核以及有关绩效工资约定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于受援人提出支付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饭卡费用,仲裁委认为,饭卡费用的收取方为坪山区某学校,该费用与被受援人没有关联,因此对于受援人提出返还充值饭卡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10月18日,仲裁委作出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8]147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克扣、拖欠部分工资3888.5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至5月被克扣、拖欠部分工资8944.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896.5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15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54.5元六、被申请人返还服装费425.2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仲裁裁决。一审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主动向彭某支付了全额款项。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到工伤和社会保险缴纳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首先应该前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承办律师受理案件后,并没有立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是指导受援人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购买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的书面请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用人单位一个月后没有回复的情况下,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最后仲裁裁决支持受援人的大部份请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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