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黎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2017年1月10日,黎某到南沙区司法局报到,由南沙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幼年父母离异,与父亲一起生活,但因与家人关系不和,经常混迹在外。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后与妻子共同生活,育有一女,后其妻子因无法忍受黎某长期的暴力对待,且2016年12月黎某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其妻子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女儿抚养权归属女方的诉讼请求。黎某因妻子提出离婚,并与其争夺女儿抚养权等问题,对妻子怀恨在心,经常扬言报复,并有轻生倾向。其妻子为躲避黎某,便带着女儿回到湛江老家居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依法实施监督管控 南村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黎某后,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的具体规定,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并落实电子监管措施,要求黎某佩戴社区矫正电子手环,实时掌握其行踪动态和活动范围。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一方面落实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思想汇报、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等监管措施,严格请销假审批和不批准出境报备制度,防范黎某脱管失控。另一方面,确立以由司法所长、辖区民警、村(居)治保专干、社工、等组成矫正小组,对黎某进行轮番走访,了解其近况。发动其邻里及社区居委人员,多关注、关心其动态情况,有突发情况随时与司法所联系,织密社区监管网络。再一方面,利用黎某每周电话报到、当面报到的机会,耐心倾听黎某关于思想和生活的情况汇报,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引导其舒缓不良情绪,化解心中怨气,逐步打消其到湛江寻找妻子报复的念头。 (二)对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017年3月,因为女儿抚养权归属问题,黎某与其妻子发生肢体冲突,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南沙司法所及时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黎某警告处分。区司法局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后,对黎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安排社区矫正驻区司法警察对黎某进行训诫教育。黎某接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表示一定会认真反思,争取与妻子好好沟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珍惜改造机会,好好做人。 (三)对其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并开展教育帮扶 根据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联同辖区民警、社区矫正驻警察对黎某分别开展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矫正黎某习惯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处事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鼓励黎某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对其开展就业指导,促使其重新认识自身社会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对黎某开展持续性的心理辅导,针对黎某所存在的问题和心理缺陷对症下药,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引导其反思自我,矫正原来的不良犯罪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黎某在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管的同时,感受到了多方面的关心与关注,从前冲动易怒的脾性也得到改善,过去不爱与人交往的他,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学会了关心和体谅他人,遇事会主动与司法所联系,或积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在多次教育谈话和心理辅导后,黎某终于认识到了以往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坦言自己“真的做错了”。目前黎某已找到了两份工作,收入稳定,虽然社区矫正仍在继续,但黎某表示,自己与从前相比,更加有了盼头,以后会努力改造,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和一个称职的父亲。

【小结(或反思)】

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各有不同,在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同时,也要找出其“区别”之处,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注重个体的矫正措施落实,从而提高整体的矫正成效,减少再犯罪风险,使社区矫正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能,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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