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劳务人员付某诉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付某在七台河市某公司(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当时被送入七台河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第二指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二指撕脱伤伴指伸肌腱不全断裂,皮肤、软组织部分缺失,左手第三指开放创,气滞血瘀。医院对付某进行手术内固定等对症治疗,付某住院治疗90天好转出院。 事后,付某与某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付某寻求法律帮助。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付某进行法律援助。徐颖卉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付某的雇佣单位协商赔偿一事,该公司称给雇员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赔偿应该是承保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于是律师征得付某的同意后,依法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七台河市新兴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估算,律师代理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标的为医疗、伙食补助、就医交通等费用2万元,立案后律师马上为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论认定付某伤残十级,医疗终结期为伤后5个月,护理期限为90天。律师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具体的赔偿明细,为当事人向用人单位索赔人民币87325.50元。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5月末,以(2019)黑09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判决用人单位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802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9592.73元后,用人单位还应赔偿付某68429.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元,驳回付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律师继续为付某代理二审诉讼。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以(2019)黑09民终321号民事判决的形式,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判决已生效,但用人单位始终不履行赔付义务,付某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付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大量的证据证明,原告是被告的雇员,2018年5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此为本案的事实基础和原告的索赔依据,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2、原告受伤后,被告除了支付医疗费外,没有给付原告任何赔偿款,因此,被告应该依法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系城镇户口,城镇居民,被告应该依据城镇标准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见律师提供给法庭的赔偿明细表,即合计87325.50元。 3、被告称原告本身对受伤的后果也有过错,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经过是原告正在工作时,被告的机器设备脱落将原告的手指砸伤,并非原告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因此,原告无责任,请人民法院对本案不进行责任划分,责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原告是个残疾人,但他从不给国家、社会或他人增加负担,一直靠自己的劳动收人养家糊口,在被告处工作挣取劳动报酬就是充分的证明。原告还是个老实巴交的法盲,在此之前曾经因事故受伤一次,致使其右手第二指缺失两节,当时被告只给付原告1000元钱,令原告在一私人诊所打针治疗10多天后就不管了,没有给付原告分文赔偿款,原告也没有主张任何权利,这次受伤,是身边的工友同情老实人,实在看不过去被告的行为,告诉原告可以索要赔偿金,原告才知道求助于法律维权。因此,请人民法院能依法充分地保护原告这样一个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正义的力量。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780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案号:(2019)黑09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案号:(2019)黑09民终321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

1、本案的判决,真正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付某在受伤时无过错,且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付某工作受伤本人有过错,故法院没有进行责任划分,该判决结果正确; 2、本案没有支持付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和审判习惯及相关判例,付某所受伤害已经构成伤残,被告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判决没有支持付某的该请求。

【结语和建议】

公平公正,解纷息讼,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法律人存在的价值。建议: 1、所有的用人单位能依法经营、管理,爱护自己的员工,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毕竟员工才是你们的财源、财富; 2、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知道、了解,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为自己维权,这就需要法律人及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此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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