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三亚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罪犯周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入监服刑。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2016年3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五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结合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罪犯周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2月止,累计考核12个月,获得2个表扬。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2016年3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1/2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监区将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向居住地三亚市海棠湾区司法局发函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5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8年5月8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018年6月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1/2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情节、财产型执行情况、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保障以及监管条件因素,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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