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因患“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已半年余,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委托我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相关标准,对其进行重大疾病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委托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委托事项:张宗贤重大疾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医学鉴定 委托日期:2021年1月18日 鉴定材料:喀左县骨科医院诊断书(号:0784)1份;2020年05月31日CR片(喀左县骨科医院,影像号:203352)1张;2021年01月26日DR片(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影像号:210126045)。 鉴定日期:2021年1月26日 在场人员:李启、马秀江、朱岩、张宗贤及其家属。 鉴定地点:喀左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被鉴定人:张宗贤,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2419510519XXXXX。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平房子镇XXX村XXXX号。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及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确诊“双髋关节无菌性坏死(四期)”成立,现病后加重半年有余,目前鉴定人双髋关节主动及被动活动严重受限,外出活动需靠轮椅,如厕需用靠坐便椅,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GB/T31147-2014)计算方法及当前检查综合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计分如下:食物摄取(5分)、床上活动(10分)、穿衣(5分)、修饰(5分)、洗澡(0分)、床椅移动(10分)、行走(5分)、小便始末(5分)、大便始末(5分)、用厕(5分),总评分为55分,为有护理依赖,符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分类(六)“瘫痪—两下肢两个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之条款,属重大疾病。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患“双髋关节无菌性坏死(四期)”,遗留双髋关节功能障碍,属于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