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女,1994年12月生,贵州省凤岗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判决时孙某处于哺乳期,所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待哺乳期结束后执行收监。孙某收监后,行为规范意识较差,曾有用圆珠笔笔尖自伤自残的行为,为确保监管安全,2017年4月21日监狱将其设为重控犯进行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孙某出生于凤冈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家庭贫困,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学校和村子里的孩子都说她是没有爸爸的孩子,经常欺负她,这让她感觉伤心和自卑,母亲由于要维持生计,忽略了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孙某在外边受了什么委屈和欺负都只能憋在心里,久而久之就变得沉默寡言。孙某刚升入初中一个星期时不小心从校舍上铺摔下,导致右手摔断,回家修养后母亲便让她辍学,在家帮忙做农活补贴家用。 (2)社会经历:孙某15岁就跟着父母举家到浙江打工,在浙江打工的四年中,她当过餐馆服务员,工厂印花工人,服装店的导购,一家人虽不富裕,但吃饱穿暖没有问题,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一直觉得不顺心,觉得别人始终看不起自己,自卑感油然而生。 (3)感情经历:孙某自诉在她17岁时认识了她孩子的父亲唐某,在她怀孕5个月时唐某相约孙某外出游玩,孙某不知道唐某借口上厕所实际上是去实施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她既是未成年又是孕妇,所以被取保候审,直到收监时她都不敢相信她最信任的人居然背叛了她,对未来和生活感到悲观失望,更加的封闭自己。 2.入监改造表现 孙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自卑自责、极少与其他服刑人员讲话,平时与同改相处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发生分歧时她从来不会主动与同改协商解决问题,总是认为自己受到了冤枉与委屈,独自思考着怎样报复与她有摩擦的人,偷对方东西或是丢弃别人物品等方式来实施报复。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其进行教育谈话了解情况,同时对处理孙某案件的派出所、关押的看守所及其家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家访,了解孙某真实的家庭情况和社会经历,判断孙某所诉的真伪,逐步了解孙某沉默寡言,自卑自责的原因和想法。 (1)悔罪消极,法律观念意识淡薄。 孙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犯罪,法院判决过重。认为自己并非出于本意犯罪,是被男友蒙骗,并不知道他借口上厕所是去实施抢劫,自己只是等候他,并不是接应他,更没有帮助他逃跑。从与其个别谈话中可感觉出她对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存在质疑。 (2)认识扭曲,行为表现为消极改造。 孙某世界观、人生观扭曲,孙某归因认为自己不会表达,只能通过行动惩罚别人的错误,所以不会与人发生争执和纠纷,而是私下对别人进行有隐蔽性的报复。曾经因为同监舍罪犯洗衣后不小心将湿衣服上的水滴到她的干衣服上,就悄悄将同监舍罪犯的鞋从四楼丢下,并在事后撒谎说不是她所为,她对这件事并不知情;还有一次因为生产线上质检批评她劳动效率低,总是打返工货而将质检的新牙膏与自己的兑换,被发现后还一口咬定新牙膏就是自己的。其自身并不感觉存在错误的认识与行为,并且坚信自己的观点,不容许任何人质疑,而因此极其抗拒警官对其的纠正教育及其改造工作。 (3)归因家庭,没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孙某从小就在一个没有父亲关爱没有母亲疼惜的家庭环境长大,父母为了生计而忽略对她成长的关注,她不仅不能正常的参加义务教育,而且要比同龄人更早的承担家庭的重任,从小受了委屈和欺负都是独自舔舐伤口,在自己压抑的内心里慢慢消化这些屈辱,形成了较为内向、自卑的性格,在入监初期与人相处也比较计较,和同改常为小事发生矛盾,又因为矛盾而报复别人,对改造中一些不公平的事很在意,情绪容易激动。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通过COPA-PI测评报告看出孙某具有掩饰心,性格上表现为退缩、自卑、依赖,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不愿遵守法规,性格不稳定、情绪化,以自我为中心,对量刑和家庭存在怨恨心理,虽然某些场合言语不多,但内心可能坚持着自己的某些想法,而且有时会爆发,轻率地实施一些造成有害后果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认罪的逆向性,如表面服从法院判决但会流露出 “要知道如今判这么重,当初就该多抢点儿”的心态。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纪律意识不强。孙某没有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的身份意识,入狱后未因劳动态度不端正以及违规受到过扣分。 (2)性格原因。孙某很少与同改有来往,经常闷闷不乐,独自发呆,自我封闭,很少与他人打交道,表现出来的自卑心理比较严重。 (3)生存能力较低。孙某有初中文化,但却无其他技术与特长,生存能力比较差,而所在监区为服装车间,工种属于技术流类型,孙某经常无法完成劳动任务,返工率高,故丧失改造信心,放任抵触行为,为所欲为。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孙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利用孙某对女儿的感情和牵挂,通过监狱的“帮扶行动”,让其家人带着女儿来监探视,同时监区对其女儿的学习和家人的生活进行帮助,解决孙某后顾之忧,缓解孙某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安心改造,同时可以借此转变孙某对社会的仇视心态和对思想改造的抵触,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来。 (1)与其沟通,化解对立局面。孙某刚到监区时,排斥与民警进行谈话沟通,民警抓住切入点不对其使用批评方式而是使用引导交流方式,经过民警多次动之以情、晓知以理的教育谈话,孙某感受到了善意关心和温暖,意识到民警的工作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教育、帮助、挽救她,孙某对民警卸下防备,并主动找民警交流谈心并透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对自己错误的思想和行动进行忏悔。 (2)加强认罪服法教育,树立悔过之心。孙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犯罪,意识不到自己的过错,固执己见,不肯正视自己的身份,摆正自己的位置,民警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分析其行为的犯罪本质及危害性和违法性,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性质,主动写认罪悔罪书交给民警,以表明其认罪服法的态度及悔过之心。 (3)消除自卑心理,增强改造积极性。监区根据孙某自卑特点和自我放任、破罐子破摔的行为表现,有意识的肯定她的存在价值,激励其积极参与改造,帮助她找到自卑的源头,超越其自卑的心理,转变其消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看待事物的消极态度,从而对生活、对改造重新燃起希望,对自己树立起信心。 (4)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巩固改造成果。在狱内充分利用电视、演讲等宣传方式大力开展对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剖析和反思,使孙某逐步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使其能自觉遵守行为规范,主动用道德观念规范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世界观。 6.预期矫治目标 (1)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2)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尊重警官、服从管教,讲究文明礼貌。 (3)调整心态,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环境。 (4)通过安排家人的接见,解决孙某的后顾之忧,缓解孙某心理压力,使其能安心改造。 (5)加强沟通,注意倾听孙某心声,帮助其克服自卑心理,改变懦弱的个性,树立改造信心,增强受挫能力,消除或降低焦虑水平,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宣泄,肯定其积极方面,鼓励其多参加集体活动。 (6)通过思想教育,使孙某认识到要告别旧我,认清并改掉自身陋习和错误思想,用辛勤劳动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走向新生。 (7)提高自身素养。培养健康心理,多学习法律知识和新技能,化解对社会的仇恨,把刑期当学期,等重返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教育转化,孙某的改造态度大有转变,对判决和社会的仇视、敌对心态得到纠正,在控制情绪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与同改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自2017年10月以来,孙某改造表现较为平稳,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在2018年获得了一个表扬,坚定了改造信心,同年12月监区集体合议后撤销了对孙某重控犯的认定,转为一般管理。 通过对孙某的改造过程,使民警深刻认识到,在实施教育转化的过程中对罪犯取得的成绩,要肯定进步,给与表扬。对自卑心理严重的罪犯,民警的表扬是最好的治疗矫治方法,通过表扬,不但能使心情愉快,更有助于其保持优良习惯,树立信心。同时,教育转化罪犯不是通过一件事、一个人在几天之内就可以完成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踏踏实实做好改造罪犯的每一步具体工作,充分了解掌握罪犯情况,带着坚持不懈的精神,遵循改造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因人施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一系列的改造策略和措施,才能循序渐进地促进其转化,达到弃恶从善的目的,使其成为一名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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