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0日,王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在其所开的饺子馆打工。2017年9月8日14时许,王某某像往常一样在饺子馆工作时,突然晕倒,老板陈某某及时将其送至盐池县某医院进行抢救,医院诊断王某某为突发性脑淤血,建议转院。王某某于当天转至宁夏某医院,进行开颅手术,术后王某某病情很不乐观,医生建议家属准备后事。王某某被家属拉回甘肃老家当天就去世。王某某丈夫李某便向陈某某提出12万元的赔偿要求,李某认为妻子是在给陈某某工作中发生的意外,陈某某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陈某某认为王某某是因为自身原因突然病逝和自己没关系,出于对王某某的同情,愿意出一部分钱作为王某某的丧葬费,但不愿意承担李某提出的其他赔偿。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僵持不下,故共同申请盐池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此外调解员,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派出所排查他杀,并出具了王某因自身原因死亡死亡的证明。随后调解员在初步掌握双方各自的赔偿意愿后开始进行调解。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街道调委会,采取“背对背”方式,向陈某某告知,其与王某某之间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王某某又在工作期间死亡,虽然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但王某某这么多年在店里干了不少活,出于感情,要体谅理解王某某家属的痛苦,建议其给予一定补偿金。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陈某某表示愿意出一定赔偿金。 随后,调解员告知李某,根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材料,王某某的死亡排查他杀,其是由于自己的身体原因造成的,要辩证的看待问题,听此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不该乱要钱。见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在双方对基本事实和纠纷的分析认定无异议后,调解员向双方亲属现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其雇主陈某某无过错责任,因此,王某某的死亡陈某某不承担法律责任。出于对死者的同情,调解员从道德和情谊上对雇主陈某某和死者家属进行疏导,最终陈某某同意补偿死者丧葬费,并且对其母亲及孩子进行一定金额的援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陈某某一次性补偿李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6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该不该赔,赔多少?调解的关键是确定王某某的死因,调解员首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等材料,确定了死者的死因后。其次,背对背分别向当事人双方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最后,请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面对面调解,本着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