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为某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的不良债权,暨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进行债转股事宜,提供全程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为完成本次法律服务之目的,锦天城律师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咨询,并对项目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和论证;协助某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和修改对某矿业公司债转股方案;调查某资产管理公司拟收购重组的某银行对某矿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的基本情况及某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等;起草、修改某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某银行对某矿业公司不良债权所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和文件;起草、修改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进行债转股所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和文件,修改某矿业公司章程;起草、修改项目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主体内部决策文件;就某资产管理公司对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意见;其他法律工作。 某资产管理公司和另一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实施的某矿业公司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继中国重工之后完成的又一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也是重庆地区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成功实施的首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
【争议焦点】
(一)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部分转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原担保处理问题; (二)对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债转股)的批复主体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锦天城律师为本项目设计了如下交易流程: 第一步:某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某银行对某矿业公司的债权; 第二步:某矿业公司引进其他战略投资者; 第三步:某资产管理公司和另一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债转股。 此外,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债转股完成后,拟实现对某矿业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事项需进行一定的调整,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案件结果概述】
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债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某资产管理公司已登记成为某矿业公司的股东之一,标志着重庆市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成功实施的首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落地。锦天城律师在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良好协作配合下,完成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工作,并获得了客户的好评。 此外,某矿业公司在以债转股方式增资扩股的同时,还同步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在取得财务红利的同时,获得治理结构完善的红利。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方式参与企业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并将发挥公司综合金融服务的功能。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部分转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原担保如何处理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规定 《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债转股)批复主体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宜,《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第588号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均对国有企业增资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该规定为国有企业增资的具体规定,确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案例评析】
本次某矿业公司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是以市场化债转股方式参与某集团整体重整的一项有益尝试,某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在某集团下属众多资产中选择某矿业公司作为债转股标的,是因为某矿业公司虽负债高,但企业经营情况已逐步好转,通过系统性的债转股方案,可望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向好,并实现所转股权保值增值。截至目前,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矿业公司债转股项目已完成债转股工商登记变更,标志着重庆地区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成功实施的首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项目顺利落地。
【结语和建议】
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新一轮债转股启动已满一年。通过市场化债转股,一方面可以积极稳妥地降低杠杆率,通过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的韧性。另一方面,市场价债转股有利于促进去产能、去杠杆;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以市场化为导向,统筹兼顾。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开展以来,资产管理公司就运用多年积累的经验优势和人才优势,重点选择对实体经济、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国企、民营龙头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本案例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