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5日20时左右,沈某某(江苏人)驾驶的苏CJF860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Q9W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京福线1645KM+970M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桃源路段时,与对向张某兴(河南人)驾驶的豫HN697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58F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HN6977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严某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兴、严某民无责任。 张某兴的儿子张某明系现役军人,他请假和母亲王某某来到新昌县处理相关事宜,2020年7月6日,在县人武部的帮助下,张某明通过“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向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绍兴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经济状况审查。新昌县援助中心接到“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的讯息后开启军人军属“绿色通道”,立即同张某明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完成法律援助审查,先后安排两位资深律师与张某明母子见面,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帮助。经受援人自主选择,指派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丁晓锋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给被害人家属计算了赔偿金额约109.7万元,一边整理证据起草了起诉状准备随时起诉;一边联系对方驾驶员沈某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沈某某希望早日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书,理赔员也表示愿意快速理赔。援助律师建议起诉前向新昌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样取得赔偿款的时间会更快,金额也可以多争取点。 在援助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仅一周时间,张某明一方和沈某某就达成了调解意愿,最终各项费用合计的赔偿金额为113万元,并当场签订了调解书,并支付了5万元。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受援人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浙江省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坚持涉军案件及时办、主动办、积极办,高效为受援人办理了援助手续。援助律师积极工作,通过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帮助受援人及时拿到了理赔款,妥善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