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黄某于2015年8月28日上午,因被车撞致胸部、脊柱及全身多处损伤,目前伤后医疗终结。因涉及赔偿问题,黄某委托本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神清,检查合作,左锁骨骨折处轻度凸起,局部无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前屈上举160°(右170°)、后伸45°(右45°),外展上举160°(右180°)、内收40°(右40°),水平内旋90°(右90°)、水平外旋80°(右80°),贴臂位内旋70°(右70°)、贴臂位外旋60°(右60°)。胸廓无畸形,无压痛。腰部有纵行手术切口瘢痕20cm,腰部活动功能:腰部关节活动度:前屈75°(参考值90°)、后伸20°(参考值30°),左侧屈20°(参考值30°)、右侧屈30°(参考值30°),左侧旋30°(参考值30°)、右侧旋30°(参考值30°)。其余肢体关节活动无受限,肢体肌力、肌张力对称、正常。 3. 阅片所见 2015年8月28日X线片、CT片示:腰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体压缩均达1/3,所在层面椎管变窄,腰1椎板及腰1、2两侧横突、腰3、4右侧横突多发性骨折;左侧第3~7肋骨骨折骨折远端稍向内侧移位;左锁骨中段骨折。 2017年6月13日X线片示:腰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体均压缩1/3,胸11~腰3椎体固定器在位,呈术后改变。 2017年6月16日X线片、CT片示:腰椎骨折钉棒内固定器已取出;左锁骨骨折轻度畸形愈合;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共5肋),其中4、5、6骨折轻度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检查和阅片所见,综合分析认为:黄某本次外伤致双侧血气胸、左3~7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腰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后尿道损伤等事实存在,诊断成立。经临床行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等治疗。现存在腰部活动受限,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共5肋),其中4、5、6骨折轻度畸形愈合。 黄某于2015年08月28日因车祸致胸部、脊柱损伤,伤后至今已近2年,腰椎内固定物已取出。目前病情稳定,应本人委托而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总则4.2鉴定时机之规定符合评定时机。 黄某腰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体均压缩1/3以上,行腰1、2椎体骨折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6.1之规定,评定为八级残疾。其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其中4、5、6肋骨折畸形愈合,依照上述标准5.10.3.7之规定,评定为十级残疾。黄某左锁骨骨折,后遗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未达25%,依照上述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未达残疾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腰椎、胸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八级、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