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南阳鸭河工区某镇某村村民田某,女,55岁,于1986年与邻村村民王甲结婚,婚后田某户口并未迁出,由王甲到田某家共同生活,目的是为了今后获取修建铁路复线占用该村土地的补偿款。因田某行为与村规民约不符,得到大部分村民反对,该村村委将其土地强行收回,并剥夺其村民待遇,从而引发矛盾。 自1986年至2017年,田某多次到镇政府、县信访局等部门要求解决其村民待遇,并将该村村委告上法庭。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判决田某所在村委退回其收回的土地,但判决结果并未得到执行,南召县法院、该村所在的镇政府多次协调解决无果。其后,田某数十次到北京、省、市上访,要求落实其村民待遇。2017年8月,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该案件,力求将纠纷就地化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走访该村村民、现任及前任村委主任、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详细查阅了法院卷宗,对该起纠纷的成因及各个发展阶段有了详细的了解。调解员认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结婚后就要迁出户口,故从法理上讲,田某的行为没有过错,只是和村规民约不符,并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支持田某的。因此,要想妥善化解该起纠纷,必须多方沟通协商找出解决方案。 调解员了解到,田某上访多年,造成与众多村民和亲人存在隔阂,群众普遍反映田某头脑僵化,30多年来多人多次与其沟通此事均不顺畅,目前对他人谈及此事十分排斥。调解员还了解到,田某有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儿子王乙,而且还是一名党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决定不直接与田某沟通此事,而是通过其子王乙来共同说服田某协商解决此事。调解员随即联系到王乙,劝说其要考虑到其母田某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乡里关系,告知唯有妥善协商解决纠纷才是最好的办法。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王乙同意出面做田某的思想工作。通过王乙的积极劝说,田某终于答应暂时停止上访,接受调解。调解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随后,调解员找到村委会主任李某,向其指出,尽管田某的行为违背村规民约,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法院也支持其诉求。考虑到此事已持续数十年,影响到该村稳定,建议先村委李某从大局出发,尽快协商解决该起纠纷,其表示早已想解决该纠纷,马上召集村委成员集中讨论后尽快答复。最终,村委接受调解,并同意在可接受的赔偿范围内给予田某一定补偿。 在得到村委肯定答复后,调解员找到前村委主任和村民代表,分阶段、时间给田某及家人计算补偿款,算清了田某不同时期应分得的企业征地赔偿款共计7万元,田某与其子王乙应分得耕地四分地。由于该村已无耕地可供分配,按照当时当地土地价格每亩5.8万元,四分地一次性买断共计2.3万元。因此,田某及其家人共计应获得补偿款9.3万元。对于该补偿方案,田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如拿到补偿款保证永不再上访。 村委方面也表示可接受该补偿方案,但确实没有资金进行补偿。在调解员的建议下,村委向镇政府报告此事,最终决定从信访救助金中拿出4万元予以补偿。同时,某企业占用该村100多亩土地用于经营,目前还有一条道路和该村存在争议。调解员建议村委与该企业沟通,以解决道路争议为条件,由企业补足剩余补偿款。经过沟通,企业同意补足剩余款项。最终,成功筹到9.3万元补偿款。 调解员第一时间将成功筹集到补偿款一事告诉了田某,并进一步向田某表达了村委方面在化解该起纠纷所表现出的诚意。田某也当即表示,在此事上也会再做出让步,在获得补偿款后会主动将本人及其儿子王乙的户口迁往丈夫王甲家中。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30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村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偿田某及其家人土地补偿款9.3万元整; 2.田某及其家人当场签订承诺书,承诺此事一次性了解,从此息诉罢访; 3.田某在获得补偿款后,主动将本人与其子王乙的户口迁往丈夫王甲家中,不再享受该村村民待遇。 协议前两项当场履行。调解员在随后的回访中得知,田某已将户口迁往丈夫王甲家中,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至此,一场跨越30余年的矛盾纠纷宣告终结。
【案例点评】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农村土地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当地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当事双方的极端对立情绪。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既要依法依规,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又要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运用灵活的调解方法和手段,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目的。 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一方面以法律为依据,促使村委同意调解,给予田某适当补偿;另一方面运用恰当的调解手段,通过田某的儿子做通田某的思想工作,并最终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使这一场跨越30余年的重信重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既解决了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也充分体现出了人民调解在止纷息争方面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