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6日,张某入职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某劳务有限公司,被指派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某港务分公司上班,职务为港口装卸工,每月工资4200元左右。2016年10月31日,张某在作业中,由于脚下未站稳,从船舱边角槽钢架结构踏空坠落至船舱底,当天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第七胸椎压缩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裸三裸骨折脱位、额头部皮肤挫裂伤、胸骨骨折、G4/5和C5/6椎间盘突出、第3腰椎压缩性骨折。”张某因在被申请人单位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某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购买了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尔后经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张某受伤为工伤,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张某受伤之后,单位每月只给其发放基本工资2200元。2019年2月,申请人张某第二次手术住院21天。之后被申请人没有通知张某上班,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果。 2019年6月3日,张某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法律援助,市法援处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张某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6月6日指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希尧承办此案。 段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张某会面,详细了解案情,厘清办案思路。段律师认为,本案是工伤赔偿案件,首先要确定管辖权,其次是确定赔偿项目。一是本案管辖权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申请人张某既可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韶关市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但被申请人新丰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在当地购买的工伤社保基数是4000元/月,而2016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赔偿基数按照广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是4455元/月,因此选择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更有利于受援人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二是赔偿项目问题。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人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1个月工资4900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本人4个月工资17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15个月工资66825元。但若被申请人不同意直接支付,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单位只支付差额部分;被申请人每月一直发放基本工资2200元给申请人,双方还保持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段律师告知张某仲裁风险,张某坚持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项目,尽快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费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张某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267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8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为30000元。 段律师于2019年4月20日代受援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新丰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5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8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825元;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2670元;5.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8100元;6.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和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差额30000元,合计194420元。 2019年6月12日,案件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因单位为申请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部门支付,单位愿意支付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劳动关系存在,不应该支付,住院期间已经支付10000元伙食费应扣减。”段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被申请人早已收到,但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申请人到社保部门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合情合理的;虽然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但申请人当庭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最后,被申请人新丰县某劳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150000元(扣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10000元伙食费,实际支付1400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全部仲裁请求,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受援人张某已收到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工伤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工伤八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承办律师首先从便利受援人和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本案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一旦滥用法律程序,本案的法律程序将是漫长的,若在劳动仲裁阶段成功调解,能大大缩短受援人维权的时间,免去一审、二审还有强制执行程序,及时获得赔偿能最大化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办律师积极促进受援人与用人单位的调解,使受援人及时获得赔偿,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