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建湖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女,64岁,2016年5月因“左眼白内障”入住建湖县某医院,5月26日医院对其实施了“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患者出现左眼角膜浑浊,视物不清,瞳孔散大等不适,在某医院后续治疗多次,疗效不佳。后患者曾两次至上海眼耳鼻喉科医院做了左眼角膜移植手术,但术后眼部不适、视物不清、瞳孔散大等症状仍然存在,感觉很痛苦。患方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系医院手术不当造成,要求某医院予以赔偿30万元,而医院认为患者手术过程顺利,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出现不良后果完全是个体差异导致的并发症,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医患双方曾经多次沟通、交涉未达成协议,遂来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委派了两名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全面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接着向医患双方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解决途径及相关的医疗赔偿办法。医患双方经认真思考后一致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本案的焦点在于手术确实给患者造成了不良损害,而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不存在缺陷,是患者自身个体差异导致。医院方面认为医方不能接受手术失败是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原因,手术过程是没有问题的,是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建议患方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员向医院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按照我国目前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的原则,患方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医方应提供充分证据,由于手术过程没有相关影像资料,仅有相关的手术文字记录,即使做鉴定医院也不能证明手术过程不存在差错或缺陷,而患者眼睛确实是术后才出现不良后果,患者的损害和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接着又做患方的工作,虽然医院手术给患方造成不良损害应该赔偿,但按照我国医疗赔偿的相关法律,赔偿金额与患者所受损害程度密切相关,本纠纷中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超出了相关损害的程度,应该降低对赔偿的心理预期。经过人民调解员和医患双方多次的协调和沟通,结合患方损害实际情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赔偿费用的规定,调解员提出赔偿建议,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30日,李某及家属、建湖某医院代表共同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20万元。 2.患方左眼以后的恢复情况和可能需要的继续治疗费用均由患方自行承担,与医院无关。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纠纷。案情的焦点是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一个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专业性很强,而手术过程中的操作规范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本纠纷中由于手术过程没有相关影像资料,会给鉴定结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为调解增加了难度。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意运用高超的沟通的技巧,法理情并用,从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证据不充分这个角度出发说服医院放弃坚持医疗鉴定的意见,患方也对相关的赔偿标准表示了理解,最终促使医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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