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4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2014年4月25日,马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石狮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马某一家六口人,母亲已经去世,其与父亲同住,弟、妹均未成家,自己育有一子,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靠马某打工。发生交通肇事后,马某本来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马某的交际网络限于本村的一些邻里,还有与其共同出外打工的工友,社会关系单一。马某本人文化水平较低,自控能力较差,有过吸毒史。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因马某有吸毒史,在日常监管中被列为严管级。马某对司法所常规的日常报到、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都能按时参加。石狮司法所一方面对马某的戒毒思想教育工作特别重视,多次对其进行重点谈话,告诫其沾染毒品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协调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监督马某到社区戒毒、按时服药。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要沾染毒品,以防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5年5月25日,马某按时参加石狮司法所五月份的集中教育活动并上交了五月份的思想情况汇报,之后在与所长的沟通中表示最近在戒毒方面有所进步,自己一定会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015年6月9日,同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向司法所通报2015年6月7日,马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并向司法所了解马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刑侦大队民警离开之后,石狮司法所所长当即向县司法局基层股汇报了情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与同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查,马某吸毒行为属实。 (二)对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2015年6月10日,石狮司法所对马某的家人及其亲属邻居进行了相关询问并做了笔录。2015年6月11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石狮司法所所长到同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马某吸毒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材料包括刑侦大队对马某的询问笔录、马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同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同心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认定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会议研究,决定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5年6月19日,同心县司法局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附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同心县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马某缓刑,对罪犯马某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向同心县人民法院的上报《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同心县司法局将相关材料全部送达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和同心县公安局,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并实地到司法所查看了马某的社区矫正案卷。在社区矫正期间未发现有脱管漏管现象的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收监和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同心县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后,马某已羁押于同心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心县司法局在接到同心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即与同心县公安局取得联系。2015年7月9日,同心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两名干警与派出所两名民警在同心县戒毒所办理了马某收监交接手续,并由派出所两名民警将罪犯马某押解到同心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7月9日,在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的现场全程监督下,县公安局与司法局在同心县戒毒所依法办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收监交接的法定手续。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收监后,同心县司法局于当月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学习活动,通报了马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情况,并告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法、守法意识,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三是要必须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等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针对收监典型案例的学习,给社区服刑人员触动很大,增强了其悔罪服法的意识,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他们纷纷表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服从监管,努力告别过去,重新做人。
【小结】
在执行中需要强化部门联动矫正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反应、及时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威慑,坚决杜绝他们的侥幸心理,使服刑人员不再违法,否则一旦被发现,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