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项某某,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6年5月5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项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头晕、恶心伴左侧肢体无力”等症状,于2016年6月24日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1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清河分局医院对罪犯项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高血压3级 极高危;2、脑梗死;3、梗塞后脑出血。罪犯项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16年10月17日七监区组织全体警察召开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议会,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项某某在服刑期间无脱逃自伤自残史,排除伪病或自伤自残行为,建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项某某进行病残鉴定。经监狱审查,罪犯项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符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条件。监狱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报送了协助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项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书面报告。 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项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脑梗塞;3、梗塞后脑出血;4、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项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2017年3月22日监狱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致函,对罪犯项某某进行居住地核实和社会调查评估,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的对罪犯项某某进行居住地核实的复函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海淀区司法局同意接收罪犯项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7年4月12日、13日监狱派警察分别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地区人民政府司法所等地,对罪犯项某某的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的材料,经监狱审查后确定项某某的儿子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7年4月17日监区组织全体警察召开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议会,经集体研究,认为项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认为项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1月23日,前进监狱召开了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了会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认为罪犯项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目前表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对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列席会议的驻监检察室同志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将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警察和罪犯未提出异议。后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材料,征求对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7月12日,监狱收到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项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经检察机关审查,暂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情况。2017年7月13日,监狱召开了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同意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提议对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并将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连同一览表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 2017年8月8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评议,同意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清河分局召开分局长办公会,经研究,一致同意对罪犯项某某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8日监狱派人将罪犯项某某押至海淀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