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198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2017年2月2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235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01万元(未退赔)。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于2017年3月7日投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目前在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自投入三合监狱服刑以来,表现良好,在获得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后,于2018年8月向所在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并附带提交了湖南省双峰县当地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刘某某家庭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9月3日,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其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听从教育,能严格地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监区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改造态度端正,在绕线N3岗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节约原辅材料,能完成定额任务;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员,历次考试达到合格以上。此外,该犯还能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做到讲究个人卫生,爱护环境卫生,生活节俭,不浪费粮食。虽然罪犯刘某某有人民币1万元罚金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1万元未退赔,但其家庭经济条件实属困难且其妻子也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在服刑期间一直无消费,又有县级以上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考虑到该犯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会议同意二分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0月9日连同罪犯刘某某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积极参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总体表现较好,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虽然罪犯刘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家庭经济实属困难,法庭对其提交的确无履行能的证明予以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