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2019年8月13日入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未管所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杨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杨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11日,未管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14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未管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未管所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未管所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未管所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6日,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未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