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出生于1992年2月5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起止为2007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2009年7月7日送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孙某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18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0月10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0日,经该犯所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七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报请减刑。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会后,监区将罪犯孙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罪犯孙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3月13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作出同意罪犯孙某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会后,罪犯孙某报请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信息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8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孙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孙某报请减刑的建议送驻所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所检察室出具“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七次表扬的行政奖励,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对该犯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7年3月20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孙某报请减刑建议及检察意见提交所长办公会决定。所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孙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孙某按程序报请减刑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0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下达裁定减刑7个月。其中裁定书表述为:“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已执行依据,且所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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