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4日以安公(刑侦)诉字〔2021〕00115号起诉意见书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日将本案报送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2021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因其母亲钟某某摔倒受伤一事与其父亲被害人雷某奇(74岁)在福安市康厝乡某村门口争吵,雷某奇用木棍拐杖殴打被告人雷某某的额头、腰背部,致雷某某额头受伤流血。后被告人雷某某捡拾柴棍先击打被害人雷某奇小腿致雷某奇摔倒后,又用柴棍殴打雷某奇头面部、项部等部位。事后,雷某某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雷某奇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雷某奇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及项部致脑干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雷某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雷某某提供辩护。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苏晋晖律师,为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的有关材料,并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2021年8月27日,辩护人到福安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雷某某,由于被告雷某某(文盲)对于法律援助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又担心很多东西,故承办律师向其详细地介绍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和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与义务,并简明扼要地说明了法律援助的律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会尽心尽力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经其确认后,雷某某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地说明了一遍。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雷某某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对有关与案卷中有些不一致的事实部分对雷某某进行了具体地询问,并做了详细的会见笔录。 此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经办法官及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经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然经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认罪认罚提出自己不同观点。因为疫情期间,需要与福安市看守所预约会见是相当难的,承办律师多次与福安市看守所联系预约会见被告人雷某某,冒着酷暑在福安市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经过多方协调终于在福安市看守所会见到被告人雷某某,并在会见时与被告人经过沟通就案情的基本事实及认罪认罚的事实达成了共识。 经过详细的阅卷和多次的会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雷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雷某某在现场主动打电话报警,在民警到现场后承认有殴打父亲雷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被害人雷某奇身上的伤都是其用柴棍殴打造成的,其殴打行为导致雷某奇死亡,因雷某某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成立条件,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案发后雷某某母亲钟某某(即被害人雷某奇的妻子)出具谅解书,对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雷某奇先用木棍拐杖殴打雷某某头部、腰部,致雷某某头部受伤流血,拐杖断成三节,雷某某经鉴定伤情属于轻微伤。虽雷某奇系雷某某的父亲,但其如此简单粗暴对待雷某某,才引发雷某某捡拾柴棍对其实施殴打,雷某奇对本案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四、雷某奇与雷某某系父子关系,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精神,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雷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表示同意认罪认罚,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雷某某走上犯罪道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惩处。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并且被告人主张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故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总体情况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能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既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1年9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苏晋晖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经合议,当庭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36年4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柴棍一根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雷某某是援助律师工作的重点。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人本为主理性的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发生情况。被告人雷某某明知其父亲(被害人)已经七十多岁高龄,且身体不好,经常就医,与父亲发生冲突后,竟然持柴棍先将父亲打倒在地,后不顾父亲痛苦呻吟和求饶,仍然用柴棍持续进行殴打。雷某某所作所为践踏了人伦底线,背离了社会的正常情感,丧失了为人子女最起码的道德准则。雷某某的父亲(被害人)在教育子女方面方式一贯简单、粗暴,导致雷某某与父亲积怨较深,但为人子女,尤其是雷某某也是作为一名父亲,也要念及养育之恩、骨肉亲情,而不能对父亲凶残施暴。雷某某虽然伤害父亲致死,但其母亲钟某某在悲痛之下,仍然向司法机关求情,希望对雷某某从轻处理,令人唏嘘。父母恩情大于天,希望被告雷某某能深刻反省自己行为,感念到父母的含辛茹苦、无私恩情,好好善待自己的亲人,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从这起案例也能正面警世家长如何正确教育、引导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