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英德市某镇某村村民赖某甲与赖某乙同时在自家门前修建围墙。在此期间,同村村民赖某丙以赖某甲、赖某乙两家修建的围墙影响其通行,并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严重不便为由,要求赖某甲、赖某乙将修建的围墙拆除。赖某甲、赖某乙以围墙范围是自家地方为由拒绝拆除修建的围墙。 赖某丙见协调未果,即向某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要求赖某甲、赖某乙暂停围墙修建,待三方协商好后再继续施工。在派出所民警离开后,赖某甲、赖某乙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赖某丙见状即上前与二人理论,并动手将部份修建好的围墙拆除。三方在争论拉扯过程中,赖某丙不慎将赖某乙打伤。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将因修建围墙引发的邻里纠纷有关人员带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首先通过电话与受伤的赖某乙取得联系,并安抚其情绪。之后调解员分别向找到三位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到现场了解确认相关情况。 调解员了解到,三方当事人是堂叔侄关系,且之前三家人关系较好,后来因琐事导致关系恶化。2019年10月某日,调解员待赖某乙伤愈后组织三方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赖某丙认为自己在赖某甲、赖某乙修建围墙之前提出不要修建的要求,且派出所民警告知暂停修建围墙后赖某甲、赖某乙仍然执意要继续修建围墙,不得已之下自己才动手拆除修建的围墙,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赖某甲、赖某乙的损失。 赖某甲、赖某乙则表示在自己居住的地方修建围墙是合法的,赖某丙必须将拆除的围墙恢复原样,否则应当赔偿损失。且赖某丙将赖某乙打伤应当支付赖某乙的医疗费用。 调解员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次纠纷三方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进出赖某丙家房屋必经赖某甲、赖某乙两家围墙之间的道路,故赖某甲、赖某乙即使在自己居住的地方修建围墙,也应当在修建围墙时需留出必要位置,确保道路畅通,不影响相邻邻居的生产生活。且在某派出所民警告知暂停修建时赖某甲、赖某乙就应当停工并将纠纷解决再继续施工。赖某甲、赖某乙已修建好的围墙属于个人财产,赖某丙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所以赖某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不应支付赖某乙医疗费用。 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疏导劝解下,最终,当事人三方都接受了调解意见,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同意以赖某乙家外墙2.8米处作为公共道路; 2.赖某甲以新建围墙边(最窄处)为起点向内拆除围墙,让出宽为1米的空地作为公共通道; 3.赖某丙同意将其家左侧围墙之外的空地与赖某强两家共同使用,但只能用于车辆停放,双方均不得堆放杂物; 4.由赖某丙支付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给赖某乙,作为赖某乙的医疗费用、拆除已修建围墙的费用和重新修建围墙的费用; 5.由赖某丙支付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给赖某甲,作为拆除已修建围墙的费用和重新修建围墙的费用。
【案例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本案就是邻里之间由于公共通道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因年深日久,形成积怨,小摩擦易变成大隐患。若不及时化解,很可能演化为治安、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此类纠纷时,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理性沟通,互谅互让,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调解员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还可以从情、理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引导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从而消除矛盾双方对立情绪,最后通过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彻底解决矛盾。 本案中,调解员深入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到纠纷现场勘查了解,及时查明事实,理清争议焦点,然后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又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劝说当事人要发扬邻里和睦的优良传统来解决纠纷。调解员将情、理、法理有机结合的调解技巧充分运用于本案中,通过及时调处和事后回访等措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最终促使双方让步,进而恢复邻里和谐,确保了该起纠纷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