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6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大足区。2006年12月,王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5年7月27日王某到大足区司法局报到,由邮亭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在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1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时,发现王某不在家中,家人也不知其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某,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月27日,王某应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但王某不仅当天没有报到,而且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月27日晚,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去王某家走访,未发现王某,家人也没有看见他。1月28日,邮亭司法所向邮亭派出所发函请求协助查找,并会同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到附近查找,到旅馆、洗浴中心等地查访,都没有发现其下落。2月8日,邮亭派出所在大足区某旅馆内将王某抓获。 2、邮亭司法所工作人员查实王某违规情况,对王某家人、社区干部、社区民警走访情况进行取证,形成调查笔录,固定证据。鉴于王某脱管时间长达15天,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抓获王某后,邮亭司法所将其脱离监管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大足区司法局。2月10日,大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对王某的处理意见。在核实了相关的证据后,大足区社区矫正局经过集体评议,决定对王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并制作了审批表。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提请区公安局对王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2月22日大足区公安局作出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大足区司法局,王某当天被区公安局送交区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王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清楚地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后果,知道再次违规后将会被收监执行。此后,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大为转变,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不仅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期接受集中教育学习,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与社区劳动,达到了处罚的预期效果和目的。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区司法局向区人民检察院抄送调查取证材料,以及相关事实依据,并报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拘留期满后,邮亭司法所及时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王某在会上现身说法,讲述自己如何违规以及在看守所七天的感受,劝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遵规守纪,严格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在本案例中,大足区司法局针对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法,对王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通过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王某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使其受到教育,汲取教训,也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接受矫正的态度为之改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