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赡养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吴某来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事申请法律援助。 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一女,大女儿今年19岁,在外地打工。吴某在某矿上工作,提前办理了退休,因再婚后育有一子,家庭生活压力较大,欲通过向大女儿提出给付赡养费请求来适当缓解家庭经济压力。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吴某系退休工人,今年50岁,每月有2000元固定退休工资,虽然给付赡养费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但是吴某经济状况良好,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人群。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吴某申请援助的事项为请求支付赡养费,申请人请求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求,但其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要求(淮北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按照537元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是1074元),因此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依据】

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吴某每月有2000元退休费,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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