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1日上午,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孔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右侧车轮损毁。事故发生后,孔某某与郭某某协商,将电动三轮车送到修理铺,把已经损毁的车轮进行了更换,孔某某带郭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赔偿郭某某损失费600元。但事情过去几天后郭某又觉得孔某当时的赔偿费用太少,且更换后的两个车轮与剩余的一个车轮不一样,影响美观,便再次要求孔某某进行赔偿,孔某某没有答应郭某某的赔偿要求。2018年8月27日,郭某某出院后便找到孔某某要求赔偿,孔某某没有答应,郭某某便在其单位门口喝农药。2018年8月27日,郭某某出院后再次找到孔某某,要求孔某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电动车损坏赔偿款共计4万元,否则将要到法院起诉孔某某,孔某某认为郭某某索要的赔偿费用太高,不答应,并找到平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在郭某某与孔某某发生碰撞的当天,孔某某带郭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将损坏的电动三轮车进行维修,并支付了郭某某600元损失费。 在首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郭某某的老公苏某也异常激动,几次要离开调解现场,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工作人员决定中止调解。待郭某某及其老公走后,调解员对孔某某单独进行了沟通,表示根据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希望孔某某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这起事故承担的相应责任。其次,表示在郭某某到其单位索要赔偿时,孔某某不应该选择悄然离去,应该及时出来调解协商,不至于出现喝农药的事情。一席话说得孔某某低头不语,对立情绪有了极大地缓解,并同意给予郭某某适当赔偿。 第二天,调解员又将郭某某与孔某某约到镇调委会,调解员在孔某某还未到达调解现场时,单独向郭某某告知,孔某某的态度已有所转变,并做引导工作指出,虽然郭某某是受害者,但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孔某某已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将郭某某送到医院检查并进行了赔偿,当时郭某某已然对赔偿事宜没有异议,事后却又反悔,还闹出了喝药这件事情,不仅伤害了自己也激化了矛盾。而且在郭某某喝农药住院期间,孔某某也支付了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希望郭某某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索要赔偿金。现在孔某同意作出让步,郭某某也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郭某某以及苏某听取了调解员的意见,态度也开始有所转变,将索要赔偿金额降低,并承认一开始确实是太过于冲动,有点漫天要价。随后调解员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和经济情况,提出赔偿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建议中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孔某某一次性支付郭某某电动车损坏赔偿款4000元;一次性支付郭某某营养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2000元,协议达成后当日付清。 2.郭某某损坏的电动三轮车归孔某某所有。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体谅、理解受害方不当言行、不合理要求的基础上,及时缓和受害方情绪,使当事人明白理性维权才能解决问题。其次,此类纠纷若调解不当,极易激化矛盾,调解员通过分开劝导,待双方冷静之后,有了一定的调解基础后再次共同协商。结合法理和情理,使得当事人信服和让步,最终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