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阳市苏家屯区某街道居民李某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已年近九旬。李某与其老同学王某均已丧偶,经过自由恋爱,两人打算登记再婚,但是许某甲、许某乙对此并不认可,干涉两位老人再婚事宜。2021年3月某日,李某向沈阳市苏家屯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助她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许某甲、许某乙,在征得二人同意后,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许某甲、许某乙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向双方了解情况。许某甲、许某乙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两位老人都年近九十岁高龄,高龄老人再婚在世俗观念上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且两人身体状况都需要他人照顾,这种情况下确实不适合再婚。并且老年人再婚涉及的问题太多,如双方的经济问题、赡养问题、将来的遗产问题等。因此,许某甲、许某乙坚决反对两位老人再婚。 李某表示,自己早年丧偶,多年来独立抚养子女,既要工作赚钱,又要照顾家庭,以前并没有感觉孤独。自从子女长大成家后,自己也退休了,这些年内心非常孤独。前几年通过同学介绍,与老同学王某相处得比较融洽,双方的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经济状况等也比较合适,因此,李某想与王某结婚,希望得到子女的支持与祝福。 在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想法。调解员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做好许某甲、许某乙的思想工作,必须从情感角度入手,让其二人意识到母亲李某多年的不易,才能最终化解纷争。 调解员决定单独做许某甲、许某乙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老年人再婚的真正原因是想找个生活伙伴,互相照顾,这样既有利于身心健康,又可延缓衰老,这些也都是子女无法替代的。再者,现在子女成年后肯定不能经常陪伴在父母身边,老年人再婚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找幸福,也是为了给子女减轻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老年人重组家庭是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老年人婚恋只要情投意合、互敬互爱,既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大家都应摒弃世俗偏见,要理解尊重老人的自我意愿,任何人无权干涉老人的婚恋自由。 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许某甲、许某乙态度有所缓和,但仍坚持要求立刻对母亲的房子、存款和养老金进行公证,确保母亲的财产不受任务损失。同时还提出免除其二人的赡养责任,由王某负责母亲生活起居。 调解员又趁热打铁,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老人再婚,双方子女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事宜合乎情理,但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李某对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独立处置的权利,可以现在或以后设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子女、其他亲属或未来的配偶,这是老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可约定免除。对拒不履行者,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某甲、许某乙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并表示希望能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最大限度保护好李某的个人财产。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阐明了老年人再婚的注意事项。调解员提出,老年人再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即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再次,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最后,要履行法律结婚手续,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才是合法夫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对调解员强调的老年人再婚注意事项给予充分认可,表示一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和调解员的建议,明确好再婚前的相关责任,不给子女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许某甲、许某乙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纷纷表示母亲辛苦多年,作为子女应该支持母亲的决定,不应该干涉母亲的婚恋,以后一定好好照顾母亲,让母亲幸福地安度晚年。
【调解结果】
当日,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和王某就各自财产分别与儿女协商后确立遗嘱; 2.李某和王某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提前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3.李某私有财产由本人处置,其他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索取。 4.许某甲、许某乙支持李某自由婚恋,不再进行任何形式干涉,并且继续履行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案例点评】
老年人再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子女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提供给物质上的供养,也应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晚年环境。本案中,调解员认真倾听当事人心声、了解当事人需求,以一家人情感为切入点,在调解过程中对法律知识开展以点带面、由表及里的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破除思想偏见、树立文明新风。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使当事人意识到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以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