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系重庆来江苏常州务工人员,为三级残疾人,暂住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靠捡垃圾为生。2019年9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间,黄某在何某的唆使下至礼嘉镇,趁无人之际,多次采用三轮车拖行等手段窃得各类三轮车3辆。案发后,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退出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由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考虑黄某为残疾人,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黄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在向黄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在告知黄某相应的诉讼权利及程序规定时,被告人黄某提出是受何某唆使才进行盗窃,表现出不能接受相应处罚的意思。按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盗窃一案改用普通程序,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法律援助。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霁寒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至法院递交相关手续,并进行阅卷。了解大致案情后,承办律师又约见黄某当面沟通案情,制订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在与黄某沟通中发现他的家庭状况比较特殊,黄某已有57岁,身患三级残疾,行动困难需拐杖支持。其在几年前经人介绍与家住金坛的丁某(29岁,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黄某某,身体健康,在金坛上幼儿园。多年来,黄某一人定居在礼嘉镇,以捡垃圾为生,偶尔回金坛探望妻儿。其妻儿定居在金坛,由妻子的外婆抚养照看,整个家庭只能依靠低保及残疾补助度日。 承办律师注意到,检察机关对黄某建议量刑为拘役3-5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该案的犯罪情形及被告人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具备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争取判处缓刑。但想要得到缓刑,则必须向法院提前预缴罚金。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在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一方面告知其被告人黄某愿意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方面陈述黄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恳请法庭能够不对其采用监禁刑。同时,承办律师也告知黄某该案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希望他能够向法院缴纳罚金。但在庭审当天,黄某向承办律师表示经济困难根本无法缴纳上千元的罚金。承办律师非常清楚黄某无法在庭前预缴罚金的法律后果,其极有可能被当庭判处拘役并收监。考虑到被告人身患残疾,如果被当庭收监其在狱中自理困难,而且将来刑满释放后,法院仍会启动罚金的执行程序,承办律师出于对困难群体的帮助,在庭审前为黄某向法院缴纳2000元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建议法庭对黄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法院当庭宣判,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罚金2000元。一审结束后,检察院未抗诉,该案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十分简单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盗窃三次,符合多次盗窃的条件,构成盗窃罪。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年龄较大,且为外地人,语言沟通存在障碍,这才导致其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又凭空不认罪,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状况。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仅从法律层面提供帮助,更是用自己的力量为被告人提供经济帮助,使其在农历新年之前回归家庭,享受团圆的欢乐,并能继续用自身劳动支撑残疾家庭的生活负担,体现了承办律师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也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人文关怀和暖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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