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X年X月X日,张某和崔某来到大连市公证处,表示想要继承其女儿崔一的遗产。公证员接待后,详细了解了具体情况:张某和崔某是崔一的亲生父母;崔一于2018年8月6日死亡;崔一只有一次婚姻,其与李某于2001年2月12日结婚,2009年6月19日离婚,离婚后未再婚,其生前无子女。崔一生前有一处产权房,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登记在崔一名下,系崔一婚前购买,并且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崔一所有。崔一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接待受理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人事档案复印件、崔一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在民政系统查询了崔一的婚姻状况。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崔一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公证员采取调阅崔一的人事档案和离婚协议、向其前夫电话核实以及走访相关知情人等方式最终确认其无子女的事实。 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公证员为张某和崔某出具了法定继承公证书。张某和崔某依据公证书继承了其女儿崔一的遗产并顺利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公证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出谋划策,最终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辽大市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崔某,男,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21XX。 张某,女,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四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21XX。 被继承人:崔一,女,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崔某、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崔一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崔某、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亲属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崔一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崔一的人事档案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6、其它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崔一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死亡; 二、申请人崔某、 张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崔一的遗产为座落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崔一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父亲崔某、母亲张某;无配偶;无子女; 四、据上列法定继承人称崔一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其父亲崔某和母亲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崔一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崔一生前个人所有的上述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离异未再婚、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崔一的上述遗产由其父亲崔某和母亲张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