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乔某某与王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成县某村村民乔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在某公路边有老坟茔地一处,70年代修建公路时,需从坟茔中间经过,故将其中五处迁至公路北侧,该坟茔与主坟地之间有一条小路相连。近几年由于暴雨山洪冲刷、滑坡,致使相连道路中断,部分坟头塌陷。近日,乔某某在修葺整理坟茔时,遭同村村民王某某强横阻挡,王某某将乔某某筑的墙体损坏,并称该地块为王某某所有,拒绝乔某某在此修建任何建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此纠纷经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乔某某向某镇调委会申请后,镇调委会及时联系村调委会一起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解委员会及时组织调解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了解。乔某某认为,该地块是其祖坟地,祖辈历来安葬于此,其作为后辈拒绝让出祖坟,并认为王某某阻挡其修建护坡是想非法侵占该块土地。王某某则认为此地为其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双方情绪激动,面对当事人可能大打出手的情况,调解员及时制止,让双方冷静下来,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求,并耐心疏导,使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双方当事人都极力主张对该地块的权利,且态度坚决,调解员听到双方的明确诉求后,考虑到双方诉求差距大,且都不肯主动让步,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先回家等通知,调查核实清楚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勘察现场后,又查阅了相关土地底册,走访了几位本村知情村民,对该纠纷有了深度了解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发现纠纷的主要难点在于争议地块在修建公路时的占用部分,原坟地迁址安葬,导致无法辨别界址,双方对原地形地貌又各执己见。通过询问村干部,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在地界问题上早有隔阂,积怨多年。同时,该案件涉及到传统风俗,祖坟在农村传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乔某某为保护好祖宗坟茔修建护坡,在传统观念里是在尽孝心,子孙后辈守护不好祖辈留下的地方是不孝,这种观念根深蒂固。该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不是普通的村民,乔某某是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经营生意多年,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法律素养,王某某是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懂法律,但双方却在这件事情上均寸步不让,根源上还是各自心里都有自己的利益衡量。 调解员基本了解纠纷事实和症结所在后,考虑到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为了不使调解工作陷于僵局,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法,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调解员结合双方性格特点及风俗习惯,从法律、情理上对双方进行谈心交流,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调解员告知双方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能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双方来说增加了负担,劝说当事人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经调解员的耐心倾听和疏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 调解员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迅速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基础上,紧扣事实证据,明确告知双方原地界受公路影响已改变。根据现场查看,乔某某家坟茔早已存在,该地方树木直径较大,长势茂盛,确是乔某某多年栽植维护所得。而王某某主张该地方归其所有的依据,是王某某的承包地确权证上载明其承包地东侧接道路,且并未注明该地是乔某某家坟地。但根据调查和多方取证证明,该地方应该是王某某家承包地的地边,不属于承包地面积,确权证上所载东侧接道路是由于其承包地确权时四至疏忽所致记载不精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乔某某与王某某应互相体谅,彼此各让一步,双方的权益都将得以保障。调解员通过引用法律、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劝解,使得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根据对方让步而让步。 对于调解员最终提出重新划分地界的调解方案,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但对具体划分细节有疑虑,为了让双方对化解结果心服口服,调解员再次来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面对面将地界进行了确切的划分。双方当事人对重新划分的地界均无异议,终于放下心结,冰释前嫌,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 1.沿公路路南以东到西22米由乔某某家上坟祭祀,保护祖宗坟茔,乔某某家在22米内再不得修建其他建筑,保持原貌; 2.王某某经营好自家的承包地,不得干涉从东到西22米范围内的祭祀活动; 3.从北向南11.2米为界允许乔某某筑护坡保护祖宗坟茔,但不得再修建其它建筑,保持原貌。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再未发生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该案件虽为农村中常见纠纷,但此纠纷的特殊之处是坟地涉及传统风俗,群众非常重视,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该类纠纷的发生和化解均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根据风俗习惯分清是非、进行疏导教育、提出化解方案,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自觉履行。 在调解中,面对双方激烈的争执场面,调解员首先能够控制事态发展,有效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为妥善化解纠纷奠定基础;其次,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疏导,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分析利弊得失,进一步缩小双方差距,并结合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等情况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很快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开展调解理清了思路;最后,基于案情的特殊性,调解员善于研判,理清调解思路,尊循公序良俗,尊重民风民俗,合理确定调解方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解决双方矛盾,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调解人员合理利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职能优势,发扬了“枫桥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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