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田某与任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田某的土地流转给某公司从事药材种植,该公司药材种植项目系当地村民委员会引进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该公司应向田某每年支付土地流转费350元,但2015至2018年三年间,该公司未向田某支付土地流转费,田某找该公司要求支付未果,便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经村委会联系,该公司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 2019年3月,田某再次来到村委会找到村主任任某,要求任某帮助其收取土地流转费,任某以当日要去解决其他纠纷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62岁的田某是地道的农民,识字不多,多次讨要土地流转费未果,见村主任以此为由要走,便生了火气,他抓扯住任某衣服表示,都找了村委几个月了,村委也不帮助解决,如果任某今天不帮他解决此事,他便不放手。田某与任某抓扯十几分钟,任某多次要求田某放手,田某不放,任某一气之下大力扳开田某的手,导致田某的手当场红肿,后送医治疗,医院的诊断结论为田某中指粉碎性骨折和无名指骨折。田某因受伤花去治疗费用八千余元,尚有后续医疗费用。田某要求任某赔偿,任某予以拒绝并且避而不见,双方积怨渐深,田某气愤难平,向当地镇政府和区政府进行信访,镇政府信访办、辖区派出所先后参与矛盾化解未果。田某受伤一月有余,他与任某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后田某经他人游说开始在网络发布相关情况。当地政府将案件委派给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接到指派后,组织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功底强的两名人民调解员开展此次纠纷的调解。调解员联系辖区派出所、镇信访办进行联合调解,对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梳理出此案的难点及争议点,有的放矢,组织调解。 调解员经了解后,总结出此纠纷的争议点: (一)任某是否应该赔偿?任某认为是田某先对其抓扯并限制人身自由,他扳开田某的手是正当防卫,并非故意地造成了田某中指和无名指受伤,因村务的事情造成田某人身损害,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要赔找村委赔。田某认为任某对他造成了伤害,就应该任某赔偿。 (二)田某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田某要求任某赔偿4万元,一分都不能少。任某表示并非自己过错,不予赔偿田某。双方当事人是固执己见,都不肯让步。 调解员采取联合调解、全面走访、单独商谈、情绪疏导的方法成功化解此次纠纷。首先,调解员与镇信访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对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员(包括村支部书记、田某所在村民小组组长、见到任某与田某抓扯经过的人员、涉及土地流转费用某公司负责人)进行走访、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及当事人诉求。其次,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镇调委调解室进行调解,邀请村支部书记作为调解参加人。调解过程中依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宣告调解现场纪律,查明案件当事人身份,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然后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根据事实和法律做思想工作,依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赔偿建议,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平心静气进行协商方能妥善解决问题。 本案中,任某造成田某受伤的导火索是土地流转费用一事,但是任某直接对田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与管理村务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任某承担对田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土地流转费用一事,因田某已对任某产生不信任感,经调解员与村支部书记商量后,村支部书记承诺由其负责联系进行妥善解决。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的问题,调解过程胶着,呈现反复,调解员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根据案件事实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向当事人明晰情、理、法。经过前后两个工作日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村支部书记王某承诺联系未支付田某土地流转费用的公司,落实田某的土地流转费用,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2、任某向田某承担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由任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3、任某对田某的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田某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赔偿。 4、田某息访并停止对任某的负面网络宣传,消除影响。

【案例点评】

此案为村干部致村民人身伤害事件,一旦处理不当,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群众的传统观念里把村主任也当成“官”,村主任伤人,不论原因,都是敏感话题,特别是任某致田某手指骨折的赔偿问题拖了一个多月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已经造成田某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同时出现了田某经他人游说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的后果,此时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纠纷,有可能产生负面的网络舆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解员采取联合调解、全面走访、单独商谈、情绪疏导的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成功化解此次纠纷。村干部对村民造成人身伤害属于敏感性事件,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发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村主任任某造成村民田某手指骨折后,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了田某信访,甚至差点导致网络舆情负面影响。 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社、大事不出乡镇,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干部更应当积极履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而不应当成为矛盾的制造者。村民田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向村委寻求帮助解决自己的土地流转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当尊重他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田某采取抓扯村主任任某衣服不让其离开的行为首先挑起了矛盾,存在过错。调解员运用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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