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2年10月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高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0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地方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王某于2015年12月01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5年06月16日起至2019年06月1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于2017年06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应于2018年12月15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0日,王某向重庆市三峡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以及表扬次数均已满足减刑条件。 2018年7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条件。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减刑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报请条件,同意上报减刑。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减刑建议适当,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会议一致通过王某正常上报减刑。 随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室作出了同意对王某申报减刑的决定。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一致通过王某正常上报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将该服刑人员的案卷材料提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