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化名),男,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河南省鲁山县。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法院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接收情况 1、2017年8月24日,鲁山县司法局收到了鲁山县法院对罪犯谢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24日送达回执。 2、2017年8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谢某到鲁山县司法局报到。鲁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签发了《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监管告知书》,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在矫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其三日内到张官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3、2017年8月25日,鲁山县司法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的到所报到通知书(回执),并装入执行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张官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谢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谢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谢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是实施社区矫正的第一关,既要做好法律文书的接收,也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法律文书的接收主要查验法律文书是否完备,执行通知书承载的执行期限是否准确,法律文书送达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等;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主要审查报到者本人是否与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记载的罪犯为同一人,是否在法定期限报到等。县(市、区)司法局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并与司法所做好衔接,防止在此期间出现脱管。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难度大,惩戒措施少,因此,在入矫报到和宣告时既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更要强调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其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减少和杜绝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