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12月,吴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01月08日起至2021年01月07日止。2018年1月15日,吴某到南海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吴某在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一职。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按照“五个一”教育矫正工作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辖区某派出所召开社区服刑人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会。会议前,首先由公安民警强调会议的严肃性并让在场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统一穿上印有社区服刑人员字样的马甲,让他们明确自己的特殊身份,随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点名应到规则(应到规则:1.起立并举起佩戴电子定位监控手环的手;2.起立举手的动作维持三秒;3.大声说“到”)。 在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点名的过程中,当点到“社区矫正编号985吴某”的名字时,一名男子低头应到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注意。点名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该男子座位时发现该名男子神色慌张,并刻意用手遮挡嘴巴。通过仔细辨认和拍照取证,确定该男子并非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本人,而是冒名顶替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参加大会的路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在场的公安民警当机立断,迅速展开行动,在保证会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控制住该冒名顶替者,随后移送给派出所的民警进行处理。 通过公安民警对该名男子进行核查询问,路某为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公司的员工,手上佩戴着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电子定位手环(电子定位手环编号:SN9***11637)。根据路某自述:“吴某是公司的董事长,我是吴某手下的员工。2018年12月19日,吴某要我佩戴他脱落的电子定位手环,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时顶替他去辖区派出所参加一个会议”。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目无法纪,无视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指使手下员工路某冒名顶替,并助其逃避监管的恶劣行为,引起了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2018年12月28日上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南海区司法局社矫科、桂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组成执法小组共同前往辖区派出所与公安民警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逃避监管的案件进行案情评估。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经过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司法所联合执法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逃避监管案件的充分评估和研讨,辖区派出所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传唤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至公安机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罚款200元。当日,吴某被公安民警送往南海区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通过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使其明确了自己的身份,增强其身份意识,消除了其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被释放后,司法所的驻派警察再次对吴某进行严厉的训诫教育,强调社区矫正的相关纪律和要求,并告知王某(吴某配偶,监管人)作为监管人应尽的责任。最后,责令吴某写悔过检讨书,让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会同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吴某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吴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向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吴某的违规情况和处罚情况,以案释法,再次重申社区矫正的纪律要求,强调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通过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案例,不难发现仍有少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无视监管规定、没有认罪服法、没有明晰身份、认为高墙之外无约束的现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紧紧围绕一个“稳”字,在管得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严格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