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二一年X月X日,公证员接待了一位老人,要求办理遗嘱公证。老人称他和现任妻子时某为再婚夫妻,他有四个孩子,他和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不动产一套,为了避免以后家里人产生纠纷,他想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所拥有的一半房产份额遗留给他自己的四个孩子,并且只作为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有关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修改,公证员特别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办理完该遗嘱公证后,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人仍有权依法通过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撤回、变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让老人充分了解了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公证员在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及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后,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马为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金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金某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赵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金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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