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37年8月15日出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于2016年12月9日入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7年11月7日,罪犯李某某因头晕、头痛20年,加重1个月,被送入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肾功能:肌酐152.50umol/L尿素:18.15mmol/L,头部CT: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腹部肝脏核磁:考虑肝多发囊肿或海绵状血管瘤。肾上腺核磁:考虑肾上腺腺瘤(右肾上极复杂囊肿机会大)。胰腺核磁:胰腺体部多发良性囊性灶。 (二)委托鉴定。由于李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7年11月7日向吉林省人民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12月7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出具了罪犯李某某病情诊断意见:高血压3级(很高危),腔隙性脑梗死,慢性肾功能不全,右肾占位占位(性质待定),左肾上腺腺瘤,左肾囊肿,多发肝囊肿,胰腺囊肿。 (三)监狱主管领导把关。2017年12月,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科审卷认为罪犯李某某系职务犯罪,应从严审核,除文件规定职务犯罪要求的三类疾病需危重报告外,罪犯李某某病情诊断不够明确,并将审卷情况向监狱主管领导贾志国副监狱长做了汇报,为准确把握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条件,贾志国副监狱长带领刑罚科梁兴海、监狱三人鉴别小组刘哲毓专程前往省局生活卫生处咨询暂予监外执行主管刘胜刚,结论是支持监狱观点,补充证据材料。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李某某的孙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的孙子来监狱签属保证书。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监狱前往罪犯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四平市伊通县司法局,主动介绍情况,并提交了调查评估材料。 (五)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8年1月13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向监狱下发了罪犯李某某《危重病人报告单》。由于该犯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以下简称“急保程序”),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四平市伊通县司法局,告知相关情况。 (六)监狱审核。急保程序启动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1月18日9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1月18日14时,监狱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李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八)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1月19日11时,监狱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卫生、刑罚两处利用中午休息时间1个小时即将案件审核完毕,并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9日12时,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20日12时,对李某某急保情况,监狱按程序进行了公告,未收到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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