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陈某对某公司提起劳动合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11月入职株洲某公司。2021年2月27日,陈某因脑梗晕倒公司宿舍,后被送入株洲某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陈某因无钱治病,故向株洲某公司求助预支工资,但株洲某公司在陈某处于危困之际,诱使陈某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株洲某公司补助陈某二万余元。陈某无奈向株洲某公司提交离职申请,陈某于2021年4月22日与株洲某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株洲某公司补偿其二万余元。后因陈某又面临断药的危险,在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株洲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在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的调解下,株洲某公司向陈某再支付一万元生活补助费用。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株洲某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鉴于案件情况,陈某如要求株洲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很大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株洲某公司提交了陈某的离职申请等证据材料,证明系陈某自行提出离职并提交离职申请,且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故与上述法律规定的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补偿情形大相径庭。如陈某无法举证证明系株洲某公司乘人之危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要求株洲某公司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即使陈某能够证明系株洲某公司乘人之危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双方已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已对相关解除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虽然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并不禁止经济补偿金协商低于法定标准,故陈某在未撤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该协议书被认定有效,陈某也很难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株洲某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虽然株洲某公司提交了陈某的离职申请,但陈某在住院治疗且需继续用钱的情况下还申请离职,显然不符合常理。其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体现的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株洲某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并未说明系经济补偿金,也未排除陈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故应积极与株洲某公司协商以挽回陈某损失。

【判决结果】

株洲某公司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株洲某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生活补助费用壹万元。

【裁判文书】

本案系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一、如陈某不离职,其可享受医疗期并依法获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陈某即使在住院治疗未实际参加工作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2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2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2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2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5)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6)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7)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8)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9)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所涵盖的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纠纷问题,是作为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在劳动者法律淡薄、公司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为了减少此类纠纷,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故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经营,同时劳动者应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或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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