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城县梁某玉保险金权益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玉的儿子梁某生前系XX市X防水防腐工程部(以下简称惠兴工程部)员工,于两年前在一次高空作业中意外坠亡,公司此前为梁某购买了记名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购买有不记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份,身故保险金总额达人民币180万元整。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江某立即向公司厂房辖区XX派出所报案,并拨打各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申请理赔。因相应保单均未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上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梁某的遗产,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梁某玉为继承梁某的上述遗产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经了解,梁某无配偶、无子女,母亲梁某香已于其之前去世,父亲梁某玉是唯一继承人。承办公证员告知梁某玉应提供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梁某的死亡证明、梁某生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地村民委出具的《关系证明》、相应的保险单(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公证处拨打四家保险公司报案(客服)电话,确认保险单(合同)具体条款内容及其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具体理赔金额,并向梁某生前户籍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实梁某生前婚育状况、向梁某生前户籍地村民委核实梁某的家庭成员情况,最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梁某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广西XX县XX村XX屯XX号。 被继承人:梁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户籍地址:广西XX县六XX镇XX村XX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梁某玉因继承被继承人梁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东省XX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 三、广东省XX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四、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第三联); 五、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同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六、XX县XX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七、XX县XX镇黄冲村民委出具的《证明》; 八、XX县XX镇黄冲村民委出具的《关系证明》(二份); 九、申请人提交的由广东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十、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单》及保险批注单; 十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十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十三、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承诺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者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梁某已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梁某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死亡后遗留的以下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 (一)由XX公司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号为XXX、保险批注单号为XXX的团体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 (二)由XX市XX区XX防水防腐工程部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XXX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 (三)由XX市XX区XX防水防腐工程部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XXX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 (四)由XX市XX区XX防水防腐工程部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码为XXX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保险金。 三、上述保险单中均未明确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被继承人梁某生前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梁某的父亲是梁某玉,母亲是梁某香,其中梁某香已于一九九六年X月XX日死亡。 五、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梁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经登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梁某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记录。 七、现申请人梁某玉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梁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上述保险单项下保险金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梁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梁某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梁某母亲梁某香先于梁某死亡,兹证明被继承人梁某的上述遗产由其父亲梁某玉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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